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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人民调解质效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全面提升人民调解法治化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调解维稳基础性作用,现就我区建立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站位,深刻认识加强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制度建设的时代意义近年来,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灵活便捷等优势,积极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解处,为加快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安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我区正处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期,各项重点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呈现主体多元、类型多样、成因复杂等特
2、点,预防化解难度加大,成为社会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全区加快建立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制度,是适应当前社会矛盾发展形势变化、提高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能力的现实需要,是促进人民调解创新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的有效途径,更是加强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对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必然要求。各基层人民法庭、各司法所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刻认识加快建立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按照“主体多元、机制多元、指导多元“人民调解工作理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推进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制度建设,充分履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职责,全面促进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向更高层次
3、、更广领域发展,为谱写高质量发展篇章做出更大贡献。二、统筹推进,全面加强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制度建设(一)明确工作目标。2021年9月底前,高新区、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部聘请、聘任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实现建立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制度全覆盖。(二)明确条件程序。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讲政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实务经验,在所在地区或行业领域享有较好的声誉。按照“公开选聘、择优录用、就近指导”的原则,从所在地法庭推荐的法官、律师协会(分会)推荐或者竞选的律师、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推荐、竞选的专业骨干等遴选产生,
4、并以签订聘用协议、发放聘书等方式确定。原则上1个调解组织可以聘用1名以上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1名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可以同时为不同调解组织提供指导服务。(三)明确指导职责。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 .每年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开展4次以上法律知识或者专业知识讲座;2 .每月开展1次以上实地业务辅导;3 .随时提供法律咨询、专业分析等服务;4 .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商定预防化解方案,对矛盾纠纷隐患提出预警预测预防建议;5 ,参与当地重大事项科学决策;6 .协助化解疑难复杂纠纷;7 .面向辖区社会群众开展2次以上“以案释法”等形式法治宣传教育;8
5、 .履行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人民调解指导职责。(四)明确基础保障。各级调解组织应当为派驻的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等便利,上墙公示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基本情况和指导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台账。(五)明确考核奖励。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要开展专项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全面推进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制度建设。区人民法院和区司法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荐、选拔法官、律师以及其他专家,加强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对存在履职不到位、指导服务失误、违法违纪等不良情况的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应当立即终止协议、予以解聘。三、加强领导,持续推进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制度建设创新发展人民调解是公共法律服务的
6、一项重要任务,加强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制度建设就是要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无缝对接,打造工匠时代人民调解员,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列为省市人民调解质效提升行动年度重要任务。各基层法庭、司法所要高度重视,尽快把加强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制度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主动与相关部门、协会沟通协调,推荐选拔优秀人才建立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考核监督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制度建设落地见效。各级调解组织要建立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日常工作机制,为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的专业指导作用,全面提升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要加强与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紧密合作,创新完善工作方法,积极履行指导职责,形成调解合力,提升调解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