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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第一条考核依据。依据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省、市、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考核范围和对象。各村委会。第三条考核指标。镇政府下达各村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最低保有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第四条考核期。以日历年度为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当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每年2月份对上一年度开展考核,考核从2022年度开始。第五条考核等次。考核采取“基础分+附加分”的方式,基础分为100分,附加分最高加1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六条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6
2、0分)。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相对稳定,以季(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特别是不低于最低保有量为工作目标。每个季度中,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当季得15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5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第七条稳定规模猪场(户)数量(26分)。确保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随意拆除规模猪场(户)。规模猪场(户)月度备案数不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得2分;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不得分。组织建设国家、省、市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的(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得2分。第八条建立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14分
3、)。召开村级生猪产能调控会议并制定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的,得3分;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分解到人的,得4分;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没有出现明显数据质量问题的,得1分;全年未出现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情形的,得6分。第九条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政策(加10分)。当本地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及时上报并申请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的,加2分;积极衔接地方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的,加2分;积极衔接镇政府帮助养殖户衔接县财政局贷款贴息补助的,加2分;出现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及时上报并采取针对性措施的,加4分。第十条考核形式。各村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每个考核期次年1月10日前,经村委会负责人审核并盖章后报送镇政府,镇政府组织统一考核,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该考核期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第十一条附则。本实施细则由镇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