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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港市解放路(金港大道-桂林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房屋征收范围经初步调查,贵港市解放路(金港大道-桂林路)项目用地总面积169.697亩,被征收建筑面积约5.68万平方米,涉及被征收户约159户(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该项目征收范围为贵港市解放路规划红线金港大道至桂林路段。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征收人:贵港市
2、港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贵港市港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港北区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三、征收签约期限房屋征收签约期限:2019年9月27日一2019年12月31日。四、各类房屋及建(构)筑物货币补偿标准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三合片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执行,各类房屋及建(构)筑物的货币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附表二。五、征收补偿及安置办法(一)征收合法产权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L货币补偿(1)征收个人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分类评估价格签约的,可以按照签约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
3、最高不超过20%的货币奖励。(2)征收个人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但不同意按照房屋征收分类评估价格签约的,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分户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的依据。2.产权调换(1)征收合法住宅房屋时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择就近安置的,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Ll的比例进行调换。选择异地安置的,安置小区的土地等级与被征收房屋的土地同一个级别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的比例进行调换。安置小区的土地等级比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低一个级别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LI的比例进行调换。(2)如果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比安置房面积少
4、,在10平方米内(含1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价格进行补足;超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征收公告之日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补足。(3)如果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比安置房面积多,则根据房屋结构按本项目分类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货币补偿。(4)被征收人在安置小区选房的,由港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安排,按港北辖区签订安置在同一安置区内被征收户的签约时间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在同一天,通过抽签确定选房顺序。(二)土地使用证或者产权登记证上载明为商业用途的房屋,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三。土地使用证或者产权登记证上载明为商住用途的房屋,商铺面积按第一层用于经
5、营的实际面积计算,二层以上按住宅面积计算。(三)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自管住宅房屋、直管公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能提供被征收前三年内用于经营活动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的8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70%给予货币补偿。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办公、旅馆旅社用途房屋改变为经营性商业用房,具有被征收前三年内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商业用房使用的,按经营性商业用房分类估价价格的6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经营性商业用房分类估价价格5
6、0%给予货币补偿;仓储、厂房等用途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被征收前三年内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的5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40%给予货币补偿。(本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详见附表四)属划拨土地的,补偿价格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依法评估确定。(四)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手续不全的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房屋进行补偿。(五)对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只办理有土地使用证或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的房屋征收
7、,四层(含)以下建筑面积或四层以上的建筑总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以下办法给予补偿安置:L选择货币补偿(1) 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按项目分类评估确定的地上建筑物价格的90%给予补助,不签订协议书的,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2) 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建成的房屋,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按项目分类评估确定的地上建筑物价格的80%给予补助,不签订协议书的,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3) 2010年4月1日以后至2011年12月8日止,即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市中心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问题的通告
8、(贵政通(2011)13号)发布之前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依法拆除,不予补偿。但在房屋征收期间能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并签订征收协议的,可按贵政通(2011)13号的规定给予不高于建筑成本分类评估价格的50%补助。(4) 2011年12月8日贵政通(2011)13号发布后,违法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依法拆除,一律不予补偿或补助。2 .选择产权调换(1) 1997年1月I日至2003年12月31日建成的砖木青瓦结构以上的房屋,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0.9的比例进行调换。(2) 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建成的砖木青瓦结构以上的房屋,在征收
9、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0.8的比例进行调换。(3) 2010年4月1日以后违法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不予调换。3 .四层以上总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可以置换20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200平方米的部分,按本方案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助,不实行产权调换。(六)对因历史原因没有取得“土地证、准建证”且不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的房屋,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按以下办法处理:1.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建成的砖混结构以上的房屋,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地上建筑物按项目分类评估确定的地上建
10、筑物建筑成本评估价格的90%给予补助,不签订协议书的,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2.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建成的砖混结构以上的房屋,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地上建筑物按项目分类评估确定的地上建筑物建筑成本评估价格的80%给予补助,不签订协议书的,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3.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8日建设的房屋依法拆除,不予补偿。但在房屋征收期间能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并签订征收协议的,可按贵政通(2011)13号的规定给予不高于以项目分类评估确定的地上建筑物建筑成本评估价格的50%补助。4.2011年12月8日贵政通(2011)13号发布后,违法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
11、依法拆除,一律不予补偿或补助。(七)住宅用地的补偿L征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没有建房的住宅用地补偿,按照现行基准地价(划拨用地按照划拨地价)给予全额补偿。不同意按基准(划拨)地价补偿的,可按分户评估结果补偿。2 .征收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但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的房屋的住宅用地,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书,建设时间在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按现行基准地价90%进行补助;建设时间在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按现行基准地价80%进行补助;2010年4月1日至20年12月8日建成房屋的住宅用地和建好基础或於梁未建房的住宅用地,按征收集体土
12、地分区域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在房屋征收期间能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并签订征收协议书的,按现行基准地价的50%进行补助。2011年12月8日以后建成房屋的住宅用地和建好基础或杜梁未建房的住宅用地,按征收集体土地分区域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偿。3 .征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不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已建好房屋的住宅用地,经调查核实,土地来源清楚、产权明确的,房屋建设时间在1997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按现行基准地价的50%进行补助;房屋建设时间在2010年4月1日以后和建好基础或校梁未建房的,按征收集体土地分区域统一年产值补偿
13、标准进行补偿。(现行基准地价详见附表五)4 .用于饲养牲畜家禽、堆放杂物、单纯厨房用途、卫生间等非主房和层高不达到2.2米的房屋用地按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偿。5 .征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原则上不进行置换,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补偿办法进行货币补偿;征收有合法权属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土地,可实行等价置换,不需置换的,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补偿办法或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6 .选择产权置换的,不再对土地进行单独补偿。被征收人符合产权调换条件又不愿意全部调换的,可减少调换面积,不足部分按比例以货币补偿补足。六、产权调换安置地点安置地点:棉村安置区住宅小区。七、房屋建造年
14、份和用途的确认房屋情况调查中发现征收范围内存在未经登记的建筑的,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路网图及航拍图等确认建造年份和用途。无法确定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八、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按照以下先后顺序予以认定(一)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确认。(二)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1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
15、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员见证,其房屋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材料予以认定,按认定结果处理。九、房屋附属设施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征收合法房屋的室内装修补偿,可按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同意按本项目评估结果补偿的,可按依法选定的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征收手续不全房屋的室内装修补助标准,按照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本项目房屋征收室内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六、附表七)十、房屋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以下给予奖励:(一)征收砖木(土)瓦结构以上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IOO元
16、。(二)征收住宅房屋,选择安置小区产权调换的,奖励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十一、搬迁补助费和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支付搬迁费给被征收人;不是安置现房的,按二次搬迁计算。设备拆装及本市范围内运输等费用按现行市场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1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6个月。2 .征收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被征收房屋折算补偿比例后应得实际安置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临时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次月为止。一次性先支付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再按季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