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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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细则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资质许可分工职责。(二)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明确了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主体资格、提交材料;明确了检测机构资质办理程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要求。(三)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明确了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涉及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机构等单位及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和行为要求;明确了现场检测活动的行为要求以及检测报告的内容要求;明确了省外检测机构进皖承揽业务等相关规定。(四)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行政处罚等要求。(五)第五章附则。明确了细则调整范围,细则的执行时间。三、细则适用的范围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2、定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房屋安全鉴定等鉴定活动不适用本细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类别划分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项资质。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申请综合资质的,需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个专项

3、资质和其他2个专项资质,且具备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同时需满足新标准其他要求。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五、质量检测经历界定质量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之日起计算。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虑检测经历。六同一技术人员在检测资质申报中不超过几个专项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

4、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七、检测报告批准人职称要求检测报告批准人(授权的签字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八检测报告要求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缝章。未经报告批准人签署的检测报告无效。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资质申请有注册专业工程师要求的专项,相应的检测报告应由注册人员签名同时加盖执业印章。九检测能力界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专项资质时,应具备该专项资质全部必备参数检测能力,可

5、选参数检测能力可自行选择。检测参数对应多种检测方法的,检测机构在申请检测资质时,可申请审查一种或多种方法,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业务。十、检测机构资质中的主要人员要求申请资质的主要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由申请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十一、检测机构仪器设备和检测场所的配置要求仪器设备应为检测机构自有,并按资质标准确定的参数进行配备。检测场所可自有或租赁但应为检测机构专用,检测场所涉及多个场所的,同一专项类别应设置在同一检测场所,大型特殊设备(比如: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和保温性能检测装置、空气声隔声性能检测装置、采光性能检测装置)、燃烧性能检

6、测设备(比如:建筑节能中建筑材料单体燃烧设备)等可单独设置检测场所。十二、变更哪些事项需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注册人员等主要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省住房城乡建设

7、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十三、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的,如何办理资质检测机构合并、改制的,可承继原检测资质,但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分立、重组的,承继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其他检测机构按首次申请资质办理。申请材料需提交合并、改制、重组、分立等相关材料。十四、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皖开展业务要求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十五、检测机构不得有哪些行为(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四)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五)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六)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十六、检测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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