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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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创新驱动,规范和强化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保证科技管理公开、公正和科学,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福建省和福州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市科技计划并由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安排经费或由市属高校、医疗机构等自筹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研究开发、平台建设、成果产业化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可以按事前立项资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包括事后立项后补助)等方式进行资助。

2、奖励性后补助资金包括各类科技奖励和补贴,资金申请与管理按相应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不受本办法约束。第三条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关注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等方向与领域,以问题为导向,以产业技术需求为牵引,加强政府主动布局,广泛吸纳各方意见,设定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编制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市科技局可以根据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设立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遴选立项、实施过程管理与监督、验收结题管理等环节。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科技计划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市

3、科技局负责综合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按各自职责进行分级管理。第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逐步实现项目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网上公开和信息共享。第二章项目申报受理第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前工作程序包括指南编制与发布、项目申报、推荐与受理等。第八条对于需要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战略与规划,按不同科技计划项目类型,编制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市科技局常年接受各方对市科技计划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的增减或调整的建议,在编制新一年度申报指南时,将吸纳各类合理化建议,力求指南编制科学、合理。第九条指南对各类科技

4、计划项目类别、重点支持领域、项目数量及资助方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内容予以明确。指南每年定期按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项目申报时限以指南发布的时间为准。第十条市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立项项目。对软课题项目,可采取定向征集的方式组织申报。对于企业牵头的项目,指南应对企业资质等情况提出明确要求,企业须共同投入并组织实施。省级以上立项配套资助项目按照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配套奖励若干意见政策执行,配套资助项目须经省科技厅或市科技局推荐,并以上级机关计划文书为立项依据。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福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

5、单位(大学以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以系或二级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具有完成项目必要的人才条件、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和保障能力。(S)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科研诚信状况,在申请项目时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四)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项目负责人为拥有教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行业领军人物,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由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目结束时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第十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项目推荐单位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并负

6、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包括高新区、自贸区福州片区及其他新设区划职能部门,以下相同)、市属高校和企事业单位、在榕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管理部门等。县级单位与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推荐单位即为立项后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实行信息化管理,精简申报要求、报表及流程等。按照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项目申报单位一般通过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申请,软科学课题申请条件和方式以市科技局通知为准。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组成员应事前登陆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通过审核后才能进行项目填报。须提交书面材料的,按照“最多跑一趟“的服务

7、承诺,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类窗口统一收件。项目推荐单位负责进行形式审查、推荐。第三章遴选立项管理第十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包括项目形式审查、专业评审、审核审批、签订任务书等。第十五条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推荐单位上报的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项目组织开展专家技术、管理、财务评审与推荐。第十六条项目评审可采取会议、网络或视频等形式。评审过程与结果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保存记录,逐步建立评审结果、立项信息公开机制,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项目评审以同行技术、财务专家为主。在本市进行的会议评审,参评专家必须是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入库专家,并活跃在科研一线、熟悉专业技术,并

8、视需求邀请省内外专家参与。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在条件允许时应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第十七条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项目管理评审,管理评审可采取会议汇报、现场调研等方式进行。第十八条市科技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综合评审结果提出立项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当年应拨科技经费。事前立项资助项目,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转拨市级资助经费,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资助经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对技术评审或管理评审分数不及格的项目,不予立项。第十九条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管理单位依据项目申请书、评审意见和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商议签订项目任务书

9、(文本格式由市科技局制订),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省级以上立项配套资助项目应参照立项机关确定的立项条件签订配套项目任务书,奖励性后补助项目不必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实需要延长实施时间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四章实施过程管理第二十条市科技局责任部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认真履行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的相应职责。管理单位与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优化管理流程,规范管理方法,尽量减少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干扰,提高管理绩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一般不开展实施过程管理。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主要职责(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单位。(二)开展项目绩

10、效考评和监督管理。(三)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服务和监督,组织开展必要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四)审核并批准项目整改、终止或撤销立项。将违法行为人移交有权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管理单位主要职责(一)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二)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所主管的单位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或向市科技局提出终止、撤销立项的建议。(S)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和档案整理工作。(四)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其他有关工作。(五)做好本单位自筹项目的绩效考评、监督管

11、理和验收工作。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一)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责任,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条件,激发科技人员创造力。(二)支持项目负责人带领项目组按时完成有关研究开发任务,填报相关统计调查表,做好科研档案管理工作。(三)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和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考评。(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第二十四条项目组成员主要职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牵头人和责任人,要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项目组成员要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

12、严格遵守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五条实施项目期间,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实行重大事项主动报告制度。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书指标的前提下,科研人员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无需报备。项目实施期间出现影响项目正常执行的重大事项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单位,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科技局审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合理情形造成原定目标无法实现,但仍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可同时提出变更项目主要考核指标的申请,原则上允许合理调整任务指标。对发生重大事项却未即时报告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须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减少各类

13、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避免多头重复检查,推动检查结果跨部门“互认市科技重大专项按管理要求,实行中期绩效评估管理制度。此外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主要按“双随机”检查制度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查,日常项目管理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并按市科技局的部署开展绩效自评。对上级及其他有权监管部门已开展检查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得再安排检查活动。自筹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安排各类检查。第五章结题验收管理第二十七条事前立项资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在项目执行期结束时须进行结题。结题工作由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组织进行。第二十八条项目结题方式包括项目验收、项目终止和项目撤销等三类。正

14、常实施的项目按项目验收方式结题。无法继续正常实施的项目采取项目终止方式结题。项目申请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撤销立项资格结题。省级以上立项配套资助项目一般不另行组织项目验收,以立项机关验收意见为结题依据。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是否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项目验收具体要求按照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自筹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科技局备案。第三十条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承担单位

15、不能按时签订任务书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项目计划已下达但项目经费尚未使用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应及时提出终止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批准。项目科技经费收回。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技术骨干变动、市场产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项目无法或无必要再进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结余项目科技经费收回。第三十二条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而无法提交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审核后,在任务书到期前报送市科技局批准。项目实施期只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第三十三条

16、因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无法联系,承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主动作为的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核实并提出撤销(或终止)立项申请,报送市科技局批准。第三十四条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任务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任务书未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审查。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应及时跟踪了解已通过验收项目的成果应用和转化情况,掌握项目成果应用和转化所产生的绩效,及时报送市科技局。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做好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第六章诚信管理第三十五条市科技局按照权力运行网上公开的要求,将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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