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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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县是习近平总书记工作过的地方,总书记对“知之深、爱之切”,在工作期间锐意改革,心系群众,留下了大量宝贵的思想财富,精神财富和实践成果,为我们做好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试点工作提供了思想指导和根本遵循。为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提升消防安全整体水平,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要求,以及住建部2022年7月10日到我县调研时提出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安全提升的原则,围绕城市更新,通

2、过简化程序,扎实做好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工作。二、适用范围县域内具有不动产权证并投入使用,或者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后的既有建筑。不包括文物建筑、村民自建住宅和列入征迁范围内的建筑。三、处置要件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项目,应提供以下要件:1 .不动产权证原件;如不能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的需提供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现状认定意见。2 .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既有建筑的改造利用出具符合规划的认定意见。3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房屋结构及质量安全鉴定报告。4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5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消防安全

3、评估报告和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四、处置流程1 现状核查认定(附件2)。各乡镇政府对辖区范围内既有建筑的改造利用出具现状认定意见。现状认定意见包括:原建筑建设起止时间、产权人身份确认、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改造起止时间、建筑物现状用途、是否列入近期征迁计划等。2 规划认定(附件3)。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既有建筑的改造利用出具符合规划的认定意见。3 消防设计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文件。4 房屋质量检测。既有建筑投入使用前,由产权人或管理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结构安全进行检测,出具满足安全使用的鉴定报告。5 消防安全评估。既有建筑投入使用前,由产权人或管理

4、人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6 消防设施检测。既有建筑已完成消防改造的,由产权人或管理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7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以上要件具备后,产权人或管理人按程序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8 信息联动共享。完成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后,住建部门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函告项目消防审验信息,由消防救援部门按程序纳入行业监管。五、试行既有建筑消防验收备案承诺制县域内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可以采取消防验收备案承诺制(附件4)。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长

5、任组长、主管县长为副组长的县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利用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各相关部门要提高站位、明确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试点项目所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备案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试点项目按程序纳入行业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对试点项目加强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二)精心组织实施。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聚焦群众关切、完善公共服务、提升消防安全水平的有力抓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工作指导,主动而为。同时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将不符合条件的既有建筑纳入改造利用范围。(三)加强协调联动。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密切协同配合,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七、其他本实施方案仅适用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试点工作,不免除各方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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