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锅炉地标执行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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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标题关于江苏省锅炉地标执行问题领导,您好,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于2022年12月26日实施,我公司锅炉项目正在受理、拟作出内布公示,按照正常时间流程,预计在11月左右可能取得环评批复,请内合问,我公司环评文件是否必须执行DB32/4385-2022,或是否可以暂时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还望明ZjO附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点击下载办件编号HBT0220221006500提交时间2022-10-1309:14:53受理回复处理状态处理完毕回复日期2022-10-1317:28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已于2022年9月26日发布,2022年10月26日实施。标准明确,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即2023年4月26日起,在用锅炉(燃煤、燃油、燃气、燃生物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新建的燃煤、燃油、燃气、燃生物质锅炉内容回复从标准实施日2022年10月26日起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的限值要求。标准在术语和定义中明确,在用锅炉为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新建锅炉为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锅炉。答复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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