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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为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市第2号总河长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河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时代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绿色发展,把建设生态文明摆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突出位置,做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河川之危、水源之危是生存环境之危、民族存续之危,强调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各级各部门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上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2、”理念,坚决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贯彻好、落实好,把河道管理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保障水安全的重要抓手,抓住机遇、积极作为,确保市第2号总河长令各项要求落实落地,全力推进我区河道管理工作上新台阶,实现“河畅、水清、坡绿、岸美”的目标。二、强化规划管控约束作用(一)科学编制规划。在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编制中,要充分考虑河流生态属性,遵循河流演变的自然规律,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开发利用需求,科学布局河道岸线生态空间、生活空间、生产空间。坚持保护优先,把河道岸线保护作为开发利用的前提,实现在保护中有序开发、在开发中落实保护。既考虑
3、近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节约集约利用河道岸线,又充分兼顾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做好河道岸线的保护,做到远近结合、持续发展。(二)强化规划管控约束。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市重要河道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市嘉陵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市区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依法依规严格落实河道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的分区管控原则和用途管制。强化“规划一张图”的管控作用,将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成果应用到城市、集镇、村庄等国土空间规划中,实现多规合一,统筹河道岸线的保护和利用,实现河流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目标。涉河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与规划要求不符的,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得许可建设,己建项
4、目要因地制宜、有计划的调整或退出。在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时,要强化对河流水系岸线的保护,提前做好涉河建设规划,按防洪标准预留行洪通道,避免人为造成河道行洪安全隐患。在农村居民住房规划建设中,严禁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内原有的农村居民住房改建拆建选址需退出原址建设。(三)积极推行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论证。针对全区防汛存在的薄弱环节,要结合国土空间管控规划,同步开展城区、场镇、村庄规划区域的洪水影响评价,划定区域内河道管理的控制范围,拟定涉河部分土地的治理措施和建设标高,明确老旧城区、场镇改造的管控要求,逐步提
5、高城区、场镇的防洪标准。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对规划区域河流开展洪水影响评价,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保护河流生态。三、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一)严格执行防洪标准和河道管理范围的规定。1.防洪标准。根据市主城区防洪规划报告2016-2030规定,区城市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相对独立的乡镇和农村地区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辖区内组团、蔡家组团、水土组团、歇马高新区组团区域内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其余地区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的地区,50年一遇洪水位至100年一遇洪水位之间为城市建设可使用区,经批准在该区域修建的建筑物应具有防淹、抗冲和人员、物资撤退通道等功能。2.河道管
6、理范围。堤防达标的区域,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堤防不达标或无堤防的区域,城市及其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照10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他区域的河道管理范围按照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二)严格项目建设洪水影响评价论证。区水利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划,严格涉河建设项目许可,不仅要维护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也要维护河湖空间完整、功能完好、生态安全。要进一步规范涉河(库)建设项目管理,全区所有涉河(库)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开展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确保建设区域及项目严格按照防洪标准达标建设。区发展改革委、区交
7、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等部门在桥梁、港口、铁路等重大项目规划、前期立项等环节要提前介入,将相关河道(水库)岸线保护与规划、防洪等要求落实到规划方案中。1 .禁止封盖河道或采取架空形式。禁止填堵、封盖集水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的河道。确需改变水系或封盖流域面积小于两平方公里的河道,须充分论证确保不影响行洪安全的情况下,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河道封盖工程防洪标准应当在所在城镇防洪标准基础上提高一个以上防护等级。厂区、住宅小区等非公共区域因交通原因,局部可采用桥梁等型式解决道路跨河问题,桥梁宽度应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防洪标准需提高一档执行。因公共交通需要建设的公
8、路桥梁、道路桥涵等,其宽度和防洪标准按相关建设规范要求执行。2 .严禁超项目类别进行审批许可。不得以涉河建设项目名义许可尾矿库、永久渣场,不得以桥梁、道路、码头等为名,对开发建设房屋建筑、风雨廊桥、景观工程、别墅等进行许可。3 .突出生态治河理念。涉及河道整治的,要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突出生态治河理念。河道堤防护岸建设方案需突出岸美的理念,原则上不得采用直立式挡墙型式。河道堤防护岸管理范围内禁止兴建影响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三)严格分级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嘉陵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在跨区县河流管理范围内或对其他区县有影响的涉河建设
9、项目(包括中型水库、下游有区县城市的小(一)型水库)报市水利局审批,其他涉河建设项目报区水利局审批。涉河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由项目业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直接向对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四)严格涉河建设项目验收。经批准的涉河建设项目竣工后,区水利局应参加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未通过验收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委等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四、严格河道采砂监管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严格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严格管控各类清淤性采砂活动,确有必要的河道治理疏浚、航道维护疏浚等活动必须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严禁以清淤性采砂之名实施
10、非法采砂行为。区水利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要建立河道采砂联合监管机制,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各街镇要结合河长制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河道非法采砂的监督举报,形成全民全社会的监督氛围。五、严厉打击岸线乱占、河道乱建行为(一)严格界定清理范围。岸线乱占是指围垦河库、封盖河道、非法侵占水域和滩地、非法建设码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等。河道乱建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二)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街镇、区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第2号总河长令
11、要求,对本区域内岸线乱占、河道乱建问题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排查非法倾倒垃圾、弃土弃渣、设置渣场,非法围垦河道,非法堆弃填埋或储存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等乱占问题;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构)筑物等行为全面排查,对焦涉河违建乱搭、修建碍洪设施等乱建行为。要通过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实现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常态化、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到立行立改、应改尽改,推动问题按期销号、动态“清零”。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涉及职能职责范围内的涉河违法违规建筑等方面问题,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有效推进岸线乱占、河道乱建行为整改。特别是河长制工作推行以来发生的乱占
12、、乱建问题,要严格执法,杜绝岸线乱占、河道乱建行为增量。附件:区河道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附件河道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序号任务内容牵头单位1修编区防洪规划(2016-2030)市区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区水利局区彳园2强化规划一张图的管控作用,将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成果应用城市、城镇、村庄等国土空间规划中,加强河道自然岸线的保护和利用,实现河流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目标。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3严禁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内原有的农村居民住房改建拆建选址必须退出原址建设。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住房城乡建委4进一
13、步规范涉河(库)建设项目管理,全区所有涉河(库)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开展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确保建设区域及项目严格按照防洪标准达标建设。区水利局区翔伟园5结合国土空间管控规划,积极推行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论证制度。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6建立河道采砂联合监管机制,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执法,加强对河道非法米砂的监督举报,严厉打击河道非法米砂行为。严格管控河道治理疏浚、航道维护疏浚等各类清淤性采砂活动,严禁以清淤性采砂之名实施非法采砂行为。区水利局、区公安分局区:资局、7抓好辖区内岸线乱占、河道乱建行为摸排工作,及时向对应主管部门上报三乱问题,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改。各街镇按P15落二8对岸线乱占、河道乱建等问题常态化、规范化管理。配合开展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相关工作,负责收集汇总问题建立台账。区水利局9处置涉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岸线国土资源利用等方面问题的认定和督促指导整改;处置涉及职能职责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等方面问题的认定、查处并督促指导整改。区规划自然资源局10负责对涉及港口、码头(含起船)、籍船舶(含餐饮船舶)污染、公路桥梁等方面问题的认定和整改。区交通局区711查处水生态环境等部门移送的涉嫌岸线乱占、河道乱建等公益诉讼案件,涉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刑事案件。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1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