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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以下简称援调对接)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推进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援调对接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通过推进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制度,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加大法律援助办案力度,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全面落实法律援助中心为民办实事的目标任务,努力提高我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
2、,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二、援调解对接主要内容(一)对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XX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规定,“援调对接”的案件范围主要有以下四种:(1)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2)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3)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卫生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4)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5)适用“援调对接”方式解决的其他案件。(二)对接程序1.法律援助中心对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尚未在法院起诉立案的),如未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并在法律援助申请人的首次谈话笔录
3、中明确后,可将该案件移送至相应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应以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为原则,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服务人员应参与调解。调解成功后,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调解委员会应将案件移送至原法律援助中心。2 .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认为有调解可能的,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确认后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直接将案件移交至相关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服务人员应参与调解。3 .各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矛盾纠纷时,发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法援中心确认后,指派法律服务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调解。4 .法
4、律援助案件调解成功的,调解委员会主持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应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经调解结案的卷宗应附“援调对接”案件移送单及办理调解案件的相关材料,结案卷宗由相应的法律援助中心留存,调解委员会应登记备案。5 .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调处纠纷的期限应以不影响该案件的诉讼时效为前提,一般为30天,特殊情况经主管司法局批准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天。(三)对接制度1.例会通报制度。法律援助机构与调解委员会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阶段性工作,分析问题,改进措施,研究解决对接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6 .结果反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与调解委员会接受对方指引处理的纠纷或案件,在结案或进入另一个工作程序后,应
5、及时向对方反馈情况,互通信息,互报解决结果或结案情况,并提出建议意见;在纠纷或案件流转过程中应出具相关移送单并建立工作台帐。三、援调对接的基本要求(一)加强领导,强化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充分认识开展“援调对接”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迅速贯彻落实,积极稳妥实施。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深化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对接工作。各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抓好这项工作,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推进。(二)严格程序,注重规范。法律援助是依法受理申请和审批的行政行为,有一套完整规范的程序,要及时研究分析在对接工作
6、中的问题,总结经验,制定措施,并在实践中及时总结推广,避免出现先调解后申请审批,或调解成功后再补办法律援助手续的做法;同时还要避免出现调解员作为法律援助代理人的双重主体现象或将人民调解案件作为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仅代表受援人一方参与调解,但在代理过程中应积极协助调解人员化解矛盾纠纷。(三)认真总结,不断创新。要建立完善法律援助与调解委员会之间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通报阶段性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及时发现并认真研究解决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问题,积极探索实践,不断提升对接工作水平。同时,要注重宣传,着力打造亮点品牌,争取在一批矛盾纠纷多发的地区建立示范点,发挥辐射作用。附件:“援调对接”案件移送表调解委员会:受援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单位)电话代理人电话单位电话案件简要情况:我中心(站)受理的案件,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援调对接”案件受理范围,且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现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给你处,请按调解程序处理。法律援助中心(站)年月日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法援中心(站)留存,另一份移交调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