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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业主知情权原告业主法庭陈词模板尊敬的法官:原告要求被告(小区物业)提供的信息和数据,是依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力,业主对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有知情权。三年的服务合同期即将结束,原告作为消费者、有偿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与承诺之间存在巨大差异,权益受到侵害。依据法院规定,法院不受理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侵权诉讼,业主只享有知情权诉讼,故依法向法院提出知情权诉讼请求。物业费收支情况获取,能使广大业主了解物业公司实际物业费收缴,及物业公司历年来在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养护方面是否尽到应尽的责任。物业费收支公开是被告投标时的承诺,合同中有规定。三年来,
2、被告无论是财务报表,季报、半年报、年报,还是经营性收入均未按承诺向业主公开。业主希望知道物业费的收入和支出实际数据,特别是支出。根据被告投标时列出运行成本测算七大块支出项目,除被告提出的3%管理费以外,物业费收入全部用于小区服务的投入和支出。被告由于物业费收缴率低发生现金流周转困难问题,导致服务期内投入减少,服务质量降低,严重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减少的投入部分是对业主的欠债,服务期结束后继续收取的物业费,应补上亏欠的投入,或交还给小区业委会,不应变成被告的利润。依据被告承诺和服务合同,服务人数是166人,加车辆管理5人。(2024年2月1日起加甲地是182人)166人的薪酬、福利、社保等
3、支出1356.59万元,占总收入2015.61万元的67.3%,是总费用支出的三分之二。原告提供的材料有理由怀疑被告服务人员缺额较大,涉嫌偷工吃空饷。公布全体服务人员社保缴纳证明,一是了解具体的服务人员数是否足额;二是了解被告承诺的管理团队到岗情况,这是当初招投标的重要条件之一;三是社保费用单独列支,要知道被告有无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是否尽到企业的社会责任,任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是不可接受的。被告作为原告维修资金的承办人,在服务期内就电梯维修和消防改造二个项目动用了维修资金。虽依法走绿色通道,不需要经过业主表决程序,但工程方案未向业主公示,也没有征求业主的意见。消防工程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
4、也不得而知,已经支付的维修资金多少数额也未向资金所有人公布,预算是多少?决算是多少?按照规定维修资金每一次使用都必须向业主公示公告,每半年应该公布一次。被告阳光小区服务合同2024年8月31日到期,业委会已依法启动对被告的续聘程序。原告需要知道被告服务期内的全面服务信息,作为续聘投票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样,也是物业公司展示自己服务水平的机会。原告请求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九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H一条,依法判决被告在2024年7月15日前提供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原告所诉求的信息,供原告查阅、复印或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