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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保 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促进农 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 45号) 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 革实施意见(X政办发(2020) 65号),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XX省公路条例和XX省农村公路养护 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 护工作。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路工
2、程技术标准修建, 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公路包 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第三条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的职责分工,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多 方筹资、管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第二章管理养护职责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是我县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的责任 主体。实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绩效管理, 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和乡级政府履职尽责。推行县乡村三级路 长制,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制。按 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 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和人员支出经费,并纳入一般公 共财政预算。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
3、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本县农村公 路的行政管理工作,制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规划;会同 县财政、发改部门审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建议计划,监 督管理养护计划和资金执行情况;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 护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指导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做好 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县道、乡道的公路保护工作 和村道公路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监督指导工作。县 交通运输发展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县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 任主体。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设立乡、村公路管理 机构,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编报乡、 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计划;负责制订本辖区乡
4、村公路管理养 护制度;负责筹措和分配上级补助的公路管养资金;协助县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做好县、乡道的公路保护和监督工 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加强对村道涉 路施工活动的管理,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报告县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七条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按照“行业指导、乡级 负责、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八条县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应急、林业、水利、 建设、环保、电力、广电、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 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相关工作。第三章养护内容和基本要求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包括路基、路面及附属设施等养 护,公路路基养护要做到根据当地水文、地质等
5、实际,因地 制宜采取经济有效的防护措施,边沟、排水沟等排水设施保 持畅通,挡土墙、边坡、桥涵保持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 化协调美观;公路路面养护要求做到及时清除杂物,保持路 面平整,路容整洁。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分为常规性的小修保养、灾 毁抢修、养护工程三个方面。(一)小修保养工作内容和要求:日常养护为及时清扫 路面,保持路面及附属设施整洁,及时清理边沟、涵洞(管 道)淤积物,做好少量破板修复、落石清理,确保道路安全 畅通。(二)公路灾毁抢修工作内容和要求:因自然灾害造成 公路构造物(如桥、涵、挡墙、边坡等)倒塌致使公路损坏或 交通中断的,按公路管养的职责分工,县道由县交通运输发 展中心组织
6、抢修;乡村道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抢修,恢复通 行。公路灾毁抢修、复建和小额零星工程按XX省公路抢险 应急和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X交(2007) 88号) 和相关文件组织实施。(三)养护工程工作内容和要求:农村公路因路面损坏 严重,日常性养护无法确保路况稳定,需大中修以及路基局 部改善、危桥加固改造、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等。各农村公路 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 报大中修建议计划;乡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景区等方面需 求,对农村公路提升改善提出建议计划。县交通行政主管部 门综合平衡后及时将大中修、提升改造计划上报发改部门。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逐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实行 管养
7、分离、合同管理,鼓励专业养护力量跨乡镇实行规模化 养护。有条件的乡镇建立相对固定的专业或半专业养护作业 队伍,实施统一养护,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养护队伍, 切实提高乡村公路养护的专业化水平;条件未具备的乡镇, 可以实行个人分段承包养护和委托养护乡村公路,并签订养 护协议或合同,明确养护任务、质量和养护经费,报县乡村 公路指导中心备案。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 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 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警 示牌。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财务管理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
8、管理养护资金由上级补助的农 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县财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和 乡镇(街道)受益村、企业自筹资金等组成。从2022年起, 县财政补助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 每年每公里105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 每公里2500元。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 长,劳动力价格和养护成本的提高,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所需经费由省级补助资金、 县管理养护配套专项资金和乡镇(街道)、受益村、企业、 个人自筹资金、农村公路财产综合保险理赔资金等组成。养 护工程县财政补助经费和农村公路财产综合保险经费列入 县财
9、政预算,专项申报,专项列支。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 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日常养护经费根据养护计划由 交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拨付。大中修及专项工程等 养护工程补助经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由交通部门按实拨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年度有节余时自然结转下一年度,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十六条农村公路财产综合保险理赔资金,由县交通 运输局统一管理,灾毁工程修复经乡镇(街道)及县乡村公 路指导中心、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验收合格后根据计量清单 支付。第十七条财政、交通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资金使用
10、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安全 使用。第五章公路保护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及 以上公路的保护和监管工作,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 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及以上公路的保护和监管 工作。各乡镇(街道)与村委会负责村道公路的路产路权保 护,并接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指导。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破坏、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 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对违反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县道、乡道的公路保护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XX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村道公 路参照执行。第二十条
11、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 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 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补)偿。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应积极维护公路路产路 权,加强公路巡查和养护,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工作。发现公路损坏影响安全畅通的,要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并及时清理、修复或者向上级报告。要及时制止擅自占用公 路、破坏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第六章考核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 理,列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兑付的农 村公路日常养护“以奖代补”资金的依据。具体考核细则由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出台的农村 公路管理养护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未及事宜,按上级规定 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XX县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X政办发(2006) 133号)和XX 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X政 发(2012) 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