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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镇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V贵州省20xx年城 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xx 3号)、州民政厅州财政 厅州扶贫办关于印发V黔西南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 (州民发20xx 3号)、晴隆县20xx年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晴府办发20xx 22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我镇城乡低保提标核查 准确,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目标紧紧围绕20xx年实现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总目标和适应户 籍制度改革的要求,立足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坚持城乡统筹、 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和分区域划档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原 则,确实加强低保年
2、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 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二、提标标准(一)严格执行低保标准1 .按照文件要求标准,20XX年晴隆县农村低保标准为4308元/年, 保障标准提标增幅为5.59%o2 .按照文件要求标准,20XX年晴隆县城市低保标准为625元/月, 保障标准提标增幅为5.93%o3 .根据黔西南州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州府发20xx 39号)文件精神,按照不低于当地20xx年城市低保保障的1.3倍提高 特困供养人员生活保障。4 .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生活标准从20xx 年1月1日起执行。(二)精准认定低保对象一是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
3、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 障范围的核心依据,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xx 152号)文件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 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 和“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 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 到2%或3%”的要求,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两无”贫困人口、存 在因灾因病返贫隐患的已脱贫贫困人口、未脱贫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 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 且
4、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缓退期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 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 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二是健全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 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 70号)文件关于“根据地方实际 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 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 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xx 27号)文件关于“对 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
5、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 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 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以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 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 施方案(黔民发20xx28号)文件关于“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 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 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三是健全低保对象认定办法。认真落实黔民发20xx28号文件关于“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 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
6、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 人)、重病患者(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不含整 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 保范围”的规定,全面落实重病重残人员分户保障政策。四是健全低保“渐退机制”。认真落实黔府发20xx27号和黔民 发20xx 28号文件关于低保渐退机制的有关规定,对低保人员就业创 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 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 情况,给予6到
7、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 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 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 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 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 救助缓退期;对脱贫攻坚期间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产 业帮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缓退期。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 发2012 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低保对象死 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
8、(三)精准落实易地搬迁新市民工作。一是实施好“农转城”工作。按照黔西南州委新市民计戈K试行)的通知(州党发20xx 25号)、黔 西南州新市民计划兜底保障推进措施(州委办字20xx 42号)和黔 西南州解决“两不愁三保障”(民政兜底保障)突出问题攻坚方案的通 知(州脱攻指通20xx 13号)要求,对符合“农转城”条件的搬迁农 村低保家庭,在3月底前完成“农转城”工作,做到“应转尽转”。 对搬迁时不是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安置地城市低保政策的及时纳入安 置地城市低保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按照黔西南州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州府发2003 65号)规定比例,足 额将县级匹配“农转城
9、”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将预算资金6月 底前划拨到位,确保资金有保障。二是开展易地扶贫搬迁一次性临时 救助金未发放对象排查,经排查符合发放政策条件的,于5月15日前 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5部门印发的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 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方案(黔民发20xx32号)抓好落实。(四)继续抓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重点从两个方面开展专项 治理,一是治理低保工作中的腐败问题。以财政供养人员和村(居)委 会干部、低保经办人员特别是民政部门干部职工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 为重点,严肃查处农村低保中的“人情保” “关系保”问题。严厉惩 治县乡两级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利用
10、 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 法违纪问题。二是治理低保工作作风问题。坚决纠正低保工作中“四 个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精准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 风问题。认真整改农村低保工作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不敢担当, 对群众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审核审批主体责任不落实、效率低 下等问题。认真纠正低保动态管理不到位,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公 开投诉举报电话或电话开而不通、开而不用,日常监督不深入、不持 久、无实效等问题。(五)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加强城乡低保有效衔接。根据贵 州省20xx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实施方案的通 知(贵改办发20xx16
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有效衔接, 对已落户城镇或持有居住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 城镇居民平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救助 的权利、机会、规则、待遇公平。(六)工作步骤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XX年3月6日至3月16日)。出台XXX 镇20xx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成立提标工作领导小组,民主评议 小组,细化工作步骤,召开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年度核查工作安排部 署暨业务培训会议。第二阶段:入户核查阶段(20XX年3月17日至4月10日)。按照“四 逐四准”工作方法,由各村(社区)指挥所所长和驻村工作队、网格 员牵头,村居干部配合,以村(居)及所辖农
12、户为对象,采用省级开发 多彩宝手机APP,逐村逐户逐人逐项,围绕精准开展核查工作。重点 对未纳入农村低保的剩余贫困人口和已脱贫边缘户家庭进行家庭严 格按照“三环节、十步骤”对城乡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 况、收支和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收入和财产排查。运用贵州省社 会救助主题库数据对原保障对象、新申请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 人口和已脱贫边缘户家庭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做到低保口径收入 与扶贫口径收入有效衔接,确保两个口径收入数据符合政策逻辑,按 救助工作程序确定低保对象和保障待遇。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对象的 核查与低保核查工作同步进行。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并 一榜公示,公示无异
13、议后上报镇人民政府。第三阶段:审核审批阶段(20XX年4月11日至5月10日)。镇人民 政府根据审核工作程序对各村(社区)入户调查结果进行入户抽查, 抽查合格后召开审核会议,并进行二榜公示。完善各类资料上报县民 政局,由县民政局进行审批。第四阶段:信息录入(20XX年5月11日至5月20日)。XXX镇社会 事务办组织人员完成城乡低保提标审批家庭数据信息录入贵州省城 乡低保信息系统。第五阶段:按新标准兑现低保资金(20XX年6月1日至30日)。按 新标准兑现低保资金并补发1至5月的待遇差额资金。三、工作要求(一)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各村(社区)要认真贯 彻国办发20xx70号和民
14、发20xx 15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两项制 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 兜底脱贫功能作用。一是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将低保年度核 查与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有机结合,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 在县民政局会同县扶贫办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 全面比对的基础上,对所有未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近 一年来退出农村低保的原保障对象、近一年申请低保未获批准的家庭 进行全面排查,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低保保障,不再符合条件 的及时退出农村低保范围;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对所有 符合条件的整户无(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
15、社会救 助兜底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县民政局、县扶贫 办要加强工作配合,每月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孤儿、特困人员与建档 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工作。二是健全开发式扶贫与综合保障工作有 效衔接机制。各村(社区)要认真落实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 室关于印发V贵州省开发式扶贫与综合保障工作有效衔接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黔扶领办通20xx 24号),全面建立对象衔接、政策衔接、 管理衔接等综合保障衔接机制,强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 社会帮扶、社工助力等倾斜保障措施,着力构建以社会保险、社会救 助、社会福利为主体,以社会帮扶、社工助力为辅助的综合保障体系, 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
16、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 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或自身努力实现脱贫的人口提供兜底保障,筑牢 农村贫困人口稳定实现“两不秋”底线。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 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整 体效益,着力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重 要作用,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二)认真开展低保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进一步健全以 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 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一是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 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 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 序不漏。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