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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报及防范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以下简称“三电”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和推动相关部门防范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保障“三电”设施安全运行,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全国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举报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政部、公安部、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
2、监督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励对象:(一)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个人,是指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来访或其他形式向各级“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110报警台及公安机关有关部门举报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盗窃破坏“三电”设施刑事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查处取缔涉嫌收赃销赃或违规经营收购站点的人员。(二)本办法所称的防范打击工作有功单位和个人,是指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三电”设施安保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防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打击盗窃破坏和查处非法购销“三电”设施工作成绩突出
3、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适用于以下行为:(一)举报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行为;(二)举报涉嫌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人员行踪;(三)举报涉嫌窝藏、转移、收购、加工、运输、销售被盗“三电”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四)举报其他涉及“三电”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五条本办法防范打击奖励范围适用于以下工作:(一)破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特大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的;(二)列为全国、自治区级重点整治地区,经综合整治,成效显著的;(三)打掉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团伙的,抓获查处盗窃、破坏“三电”
4、设施犯罪嫌疑人的;(四)查处取缔涉嫌非法窝藏、收购、加工、运输、销售“三电”设施收赃销赃或违规经营收购站点、冶炼厂点或当场查获、查处非法持有、窝藏、运输来源不明“三电”设施的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在“三电”设施安保工作或专项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用具名或匿名方式举报。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其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匿名方式举报的,举报人需提供联系方式或有关银行账号,以便举报内容核实后,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根据举报线索价值,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据此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刑事强制措施的,视情况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5、的奖励;(二)群众当场抓获正在实施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的人员,并扭送到公安机关的,每抓获一名给予500元奖励;(三)举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运输、销售被盗“三电”设施,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第七条防范打击工作成绩突出的奖励标准:(一)各级“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每两年开展一次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表彰活动,对在“三电”设施安保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并颁发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成绩突出个人所在的单位可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财务问题的通知要求,对获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二)破获公安
6、部、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特大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的,列为全国重点整治地区或自治区级重点整治地区,经综合整治,按期摘牌、退出重点整治地区的,推荐评选国家级、自治区级“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或个人荣誉称号;(三)抓获、查处涉嫌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犯罪团伙并刑事拘留或被批准逮捕3人以上的,推荐评选盟市级“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或个人荣誉称号。第八条下列情况,不适用举报奖励:(一)犯罪嫌疑人或在逃人员自首、主动归案的;(二)同案犯检举的;(三)负有追究违法犯罪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负有“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职责的“三电”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
7、;(四)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新发现或犯罪嫌疑人交代供述的。第九条一人举报同一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据此破案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线索,奖励第一个举报人,其他举报人视情给予适当奖励。第十条奖金发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举报人提供的账户进行转账。第十一条奖励经费从自治区、盟市、旗县区级“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相关经费中列支。第十二条各级“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挪用挤占专项奖励经费,奖励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第十三条实施奖励工作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私自泄露举报人信息和打击报复受奖人员的行为,要依法严惩
8、。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实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各级“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兑现奖励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推荐上报举报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三电”设施防范打击工作有功单位和个人审批表(附表1、2)及相关法律文书材料。对于未直接举报到各级“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而是通过110报警台等其他方式举报的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由各级“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审核后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给予奖励。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内
9、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各盟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依法依规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举报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申报单位:所属盟市: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案事件编号抓获人员数量处罚结果拟奖励费用案件基本情况初核意见审核意见申报人:填表日期:年_月_日注:请于年月日前上报事迹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附表2“三电”设施防范打击工作有功单位和个人审批表推荐对象所属盟市: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所在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盟市公安机关意见(盖章)年月日自治区级公司意见(盖章)年月日自治区公安厅意见(盖章)
10、年月日注:请于年月日前上报集体和个人事迹材料关于举报及防范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办法的制作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和推动相关部门防范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保障三电”设施安全运行,现将举报及防范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作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近年来,我区在建立健全举报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奖励制度方面一直存在短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盗窃破坏“
11、三电”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未得到充分调动。制定本办法,一是落实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二是落实全国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举报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中第十条规定“兑现奖励工作由省、地市、县级“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和第十五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全国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举报盗窃破坏电力电信
12、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三是落实中央政法委、公安部、自治区政法委在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工作中对建立“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举报奖励制度的要求。该办法的制定对补齐我区工作短板,填补制度空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广大群众举报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有效防范、有力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二、起草过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要求,20XX年11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相关工作要求,起草T办法(草案);20XX年12月先后征求了厅直有关部门、各盟市公安机
13、关、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并通过公安厅门户网站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并对有关单位、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讨论、甄选,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20XX年3月聘请厅专职律师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20XX年4月进行了公安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备案;20XX年6月厅法制总队对办法(送审稿)的制定程序和文件内容通过了合法性审查。20XX年8月分别征求了厅党委委员的意见建议,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三、主要内容办法共十六条。一是阐述了制定办法的背景和现实需要;二是规定了举报和防范打击的奖励对象;三是规定了适用举报奖励的四种情形和适用防范打击奖励的五种情形;四是规定了奖励标准和不适用奖励的四种情形;五是规定了奖励经费来源和发放方式;六是规定了推荐和审批程序;七是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