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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九、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一、为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二、凡以公司或工程部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三、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四、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建设工程、设计、购销、运输、借款、维修、保险等经济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经济担保。五、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不能订阅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原因及合同主要条款。第二条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一、签订合同前,必
2、须了解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二、合同一般由各级经办人负责拟稿,合同内容包括标的(指贷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三、流程:经办人拟稿一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一公司主管领导一财务部一签署合同。四、公司领导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五、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其中一份合同文稿上,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凭证,由最后签署人交备分资料财务部做财务处理的依据。六、合同文本上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帐号等(营业执照或独立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或每页加注签名。七、合同订
3、立后,在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及时掌握合同执行情况,以涉及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依上述流程履行审核手续后执行。八、有关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事宜使用印章,以合同文稿的签字为准,不另行遵照公司有关印章管理办法规定;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九、付款单位(人)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方出具委托书(附身份证复印件)后方能凭合同对方当事人收据予以付款。第三条合同资料的管理一、合同签字(章)生效后,将有最后签署人意见的合同文稿及正式签字(章)后合同正本交财务部,另外一份合同正本
4、或复印件由综合部归档,合同复印件及有关的业务资料由相关的综合部门保管。二、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管理。三、各有关人员应按合同妥善保管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包括相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四、公司经济合同在履行期内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负责贴制合同印花税,核查履约情况。五、每一合同履行完毕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上述有关资料整理清楚,交综合部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以上资料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六、合同各有关人员保守合同秘密。第四条责任一、凡因越权处理合同事宜、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二、故意或重大过失而
5、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第五条补充说明一、工程部负责审核班组劳务分包合同(包括请工劳务合同),材料设备部负责审核材料采购、租赁合同(包括包工包料分包合同),部门审核后再上报公司领导批准方可签约。二、项目合同、合同额较大的原材料采购合同、重要设备的采购合同应将有关咨询价记录备案,并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资信证明、代理授权书、资质证书、认证证书和许可证书,待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签约。三、重大合同公司认为有必要公证的,必须取得公证。四、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或分歧,应按照“协商在先、诉讼在后”的原则处理。五、签约人对合同纠纷的处理必须坚持负责到底,处理纠纷期间一般不得请长假、出远差或辞职。六、合同稽查归口部门为综合部,综合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稽查公司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对稽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第六条附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直属工程部。未列明事项参照公司相关规定。如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解释权归公司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