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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区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 分配关系,加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省省属企业国 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中共XX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 实施意见(遵党发(2013) 15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实施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X府办发(2016) X号)、XX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X遵财企 (2016) X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XX市XX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其他代表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2、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国家出资企 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和 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 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 利润;(二)国有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 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 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 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
3、益。第四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由区财政局负责收取, 预算单位负责监(催)交,区属企业按规定时限上交。第二章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五条区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 实填写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 下:(一)应交利润,自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于次年6月30 日前,由区属企业一次性申报,并附送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 有关材料;(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 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日内, 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关 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文件等资料;(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
4、权转让合同后30日内, 由区属企业或者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 让合同、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批准文件等材料;(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 分配方案后30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 清算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清算批准文件等 材料;(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由有关 单位申报,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第六条区属企业在向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 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区财政局,无预算单位挂靠的企 业直接报送区财政局。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 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
5、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 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为基础申报。企业 计算应交利润时,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弥 补亏损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第八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按 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当年不 予分配股利、股息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并提交股东会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国有控股企业当年不分配股利、股息的, 各预算单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前,须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标准, 参照XX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X财企(2016) X号)相关规定:2022年一202
6、3年按12%上交、2024年2025 年按15%上交、2026年及以后按18%上交。预算单位可根据国 有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上 交比例可提高到30虬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标准暂不区分企 业经营类别和行业。第十条区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标准核定:(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 合并财务报表数据,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和规定的上 交比例计算核定;尚未规范母子产权关系、不执行合并财务报 表的按实收资本全部为国家资本金的所属单户企业分别计算核 定;应交利润按第九条分年度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
7、 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国有控股、参股企 业中国有股权(股份)应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 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扣除交易过程中 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部上交。(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 算报告核定;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清算净收益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由预算单位根据有关经济行为 的财务会计资料计算核定并全额上交。第十一条区属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
8、交利润的,应当通过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报经区人 民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 资本公积。第三章国有资本收益审核上缴第十二条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 科目中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款级下的项级和目级科目。第十三条区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区级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或权属)企业上报的 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送区财政局复核;(二)区级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复核结果,向所监管企 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企业依据通知及时到区财政局 开据一般缴款书;(三)企业收到缴库通知书后,应在3个工作
9、日内完成缴 库,由企业将收益申报表和完成缴库凭据送区财政局备案;(四)无预算单位的区属企业由区财政局直接负责对国有 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下达缴库通知书,企业 缴库后将收益申报表和完成缴库凭据送区财政局备案。第十四条区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按期一次性缴纳的,经预算单位商区财政 局同意后,可延期或分期交纳,但最长期限不超过该年度的12 月31日。第四章国有资本收益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区财政局负责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管理, 区级预算单位组织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不按规定 上交的企业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第十六条区属企业应当遵守
10、各项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 纪律,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履行国有资本收益 上交义务,及时足额交纳国有资本收益。第十七条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完成情况纳入企业年 度各项工作和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与企业负责人收入和奖惩挂 钩。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区属企业,对企业 负责人(列入考核人员)的绩效年薪进行扣罚,按其欠交金额 与应交金额的比例扣减其绩效年薪。第十八条区财政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区属企业上报的国 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各企业、预算单位和 负责企业年度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实反 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第十九条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交库和监督管理 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对于隐瞒、拖欠、截留、挤占和挪用国有资本收 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处理,同时抄报区人民政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