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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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陀区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根据关于加强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若干措施(沪府办发(2024)20号)、新时代新征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沪委发2025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有效落实中央推动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本区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一.支持范围在普陀区依法设立,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国家明令调控的行业除外。二、支持措施(一)设立专项融资额度总额度:100亿元。L起止时间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期间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本区企业新增发放

2、的人民币贷款(包含无还本续贷),且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的(不含个人经营贷),计入额度。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2 .融资限额单家企业融资总额度不突破5000万元(含穿透关联企业),如已达总额上限,待企业还本付息后额度释放,可再次申请。3 .利率上限发放利率为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30个基点。(二)给予贴息支持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在贷款到期按期还本付息后,由区财政局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利率,给予实际贷款利率20%的利息补贴(若贷款不满一年或提前还款的,贴息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针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市(区)科技小巨人企业以及获得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等科创企业,经认定,上述贴息比例上调至30%(已享受过市、区两级其它财政贴息政策的贷款,不再给予支持)。三附则(一)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二)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三)本办法由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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