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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鳗苗养殖辅助船舶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渔船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切实加强海上安 全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障渔船经营的合法权益 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总则一、本办法所称的鳗苗船舶,是指在我镇范围内船 长未满12米的,从事鳗苗捕捞的小型船舶。其他从事海上养 殖的小型船舶适用本办法。二、渔业合作社负责我镇区域内的小型船舶管理工 作,本次登记的所有船舶均需纳入乡镇渔业基层管理体系。三、鳗苗养殖辅助船舶勘验、登记后由渔业合作社 统一进行编组、编号、喷漆。原则上以村为基础进行编组编队。第二条:船舶登记一、本办法所称的船舶登记项目是指:(一)所有权登记;(二)所在
2、村登记。二、鳗苗养殖辅助船舶勘验、登记,按照先村登记备案、 后渔业合作社勘验的程序进行,实行一次性登记备案,报镇渔 办审核。登记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4日。本次登记备案船 舶仅限于XX镇户籍,船人不符、外镇船舶不予登记。三、鳗苗养殖辅助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船名编制按鳗苗 捕捞船用乡镇汉字名称+ “M” +3位数的数码顺序号,如XXMOOlv o四、鳗苗养殖辅助船舶登记为一次性登记备案,船舶所有 权转让,备案号不得转让。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船舶所有人 应当在5日内上报当地村委会、渔业合作社予以注销登记。五、鳗苗养殖辅助船舶上所有股东,应当办理备案登 记。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
3、0日内 向上报当地村委会、渔业合作社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一)船舶灭失或失踪满1个月;(二)船舶报废或拆毁。七、逾期未办理鳗苗养殖辅助船舶登记的,相关单位 不再予以受理。第三条:船舶检验一、检验人员由网格员、村干部、渔业合作社工作人员组 成,镇渔办工作人员全程监督。二、鳗苗养殖辅助船舶检验实行登船检验与审查船舶所有 人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一年一检验,检验不合格不予登记备案, 所编号码予以作废,不予补缺。三、有下列情况的予以评定不合格:(一)船、人不符的;(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船改变主尺度、吨位、主机功率 和作业方式的;(三)乱涂、改编号号码的;四、参加检验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如实填写船舶状况表,经
4、村委会和渔业合作社盖章后,由镇渔办审查确认,并按规定办 理相关检验手续。五、鳗苗养殖辅助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名号,并满足 下列基本技术要求和最低安全设备配备标准。(一)基本技术要求:1、船体结构可靠,水密性良好;2、有排除舱底水的设施或工具;3、动力机械安装可靠,工作正常。(二)安全设备最低配备标准:1、救生衣每人1件;2、白环照灯1盏或手电筒1只;3、锚泊用的锚或缆绳1副;4、有效的声响器具1个;5、配备统一的定位通讯安全设备。6、每船应配备灭火器1只;第四条: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一、鳗苗养殖辅助船舶所有人对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二、所在村、渔业合作社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镇渔办负责鳗苗养殖辅助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 职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县农业农村局监督、指导。四、船舶临水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五、鳗苗养殖辅助船舶进出渔港应当听从渔业合作 社统一指挥。六、每年4月15日,鳗苗捕捞季后,船舶应当按照 指定地点统一停放,并服从县农业农村局、镇政府、村委会、 渔业合作社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七、船舶勘验合格予以登记备案后,所有从业人员应当服 从合作社组织参加相关知识培训及考试。第五条:附则一、本办法中的检验是在初次检验完成后每一年进行 的一次常规检验,指在逐步淘汰此作业方式船舶。二、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