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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信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内部控制,提高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授信是指公司通过综合评价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风险和信用需求因素,在信用风险限额的基础上核定信用控制量,并通过对授信额度的使用、监控控制客户风险的过程。第三条公司对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根据客户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偿债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二)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三)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求、还款能力,以及合作银行的信贷政策和提供贷款能力,具体确定每种信贷业
2、务的额度。(四)授信是公司对客户能力的内部认定,可以不向客户公开,不作为向客户的法律承诺,不必与客户签订协议等.第二章授信对象、方式、期限第四条授信对象。公司授信对象是已与公司建立了信贷关系或拟向公司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所有客户。第五条授信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两种方式.(一)基本授信包括:1、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2、对单个客户分别以不同方式(贷款担保、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担保、保函、投资等)授信的额度。(二)特别授信包括:1、因客户情况变化需要增加的授信;2、因国家货币信贷政策或市场变化,超过基本授信所追加的授信;3、特别项目融资的临时授信。第六条授信期限应根据客户对象、授信方式的
3、不同分别确定,对客户授信的有效期一般为1年。第三章授信额度第七条核定客户授信额度的前提是测算客户的授信控制量。授信控制量主要依据客户偿债能力来测算.第八条授信额度的核定包括最高授信额度及其项下的单项信用品种授信额度的核定.各单项信用品种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授信总额度。第九条核定客户授信额度,要依据客户经营情况合理需求及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和信用社承担风险的能力审慎确定。第四章操作程序第十条授信操作程序一般分为受理、信用评级、提出授信额度建议、额度审批、额度使用及后续管理等六个环节.(一)受理。对拟进行授信的客户,按规定受理。业务部门应主动搜集客户资料,为客户申报额度授信,不准客户参与申报材料
4、的编制。(二)信用评级.对拟进行授信的客户,公司应初评客户信用等级。(三)提出授信额度建议。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提出对企业的授信额度。1、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2、预计客户从其他金融机构取得信用或归还其他金融机构信用的情况;3、公司的信贷政策和提供信用能力。(四)额度审批1、审查.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同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具备以下资料:(1)授信申报。是否有对该业务的明确决策意见(授信额度、期限、价格等)、风险、效益分析和拟采取的防范措施。(2)客户信用评级报告。(3)对客户信用等级认定,是否达到A级以上标准。(4)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申请授信额
5、度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财务变动说明.(5)其他要求的材料。2、审批。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对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进行评审.(五)额度使用1、在额度有效期内任一时点,客户在公司的信贷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授信总额度.2、办理额度内具体业务时按照相关信贷品种的要求执行.3、在授信额度内对具体业务的审批按担保业务的规定执行。(六)后续管理对授信客户采取日常监测、定期分析评价的管理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调整授信额度.1、业务部门对授信工作进行管理,掌握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的情况,负责督促监测、分析客户经营财务状况的变化,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客户信贷投入的变动情况。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在授信额度内按规定办理授信业务。2
6、、授信客户在发生具体信贷业务后,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做好信贷业务后续管理工作。第五章授信的调整与终止第十一条.授信客户在授信期间内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要根据对客户重新评价的结果,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一)授信客户所在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二)授信客户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三)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四)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五)兼并、收购、分立、合并、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终止等重大体制变革;(六)总投资超过客户前三年税后利润之和的重大建设项目;(七)标的额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法律诉讼;(八)对外担保额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对外担保;(九)重大人事调整;(十)重大事故和大额赔偿等重大事项;(十一)其他应调整授信额度的情况。第十二条授信客户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或造成公司被迫垫款的情况,公司要限令其在15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立即取消授信额度.第六章罚则第十三条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因调查失实、审查不严,造成授信决策失误;(二)参与或默许客户编制虚假报表以骗取信用等级和授信;(三)擅自向客户透露公司客户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四)擅自对外提供客户财务数据等信息。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