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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院病案复印制度一、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机构和个 人可以于患者出院结账7天后向医院病案室提出复印申请, 并填写复印病历申请表。二、病案室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附后),审核材料合格后申请人可持申请表到病案室办理 复印。三、根据卫生部文件规定,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 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其他如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不在查阅复印范围。四、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2、相应的 工本费,复印完毕加盖印章。附: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 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 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 定证明材料。4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 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 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 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 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 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 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 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 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 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证明后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