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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计算模型使用说明一、本计算模型适用于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的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中对投标企业财务能力的评价。二、本计算模型的最优、最差值系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制订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2012版)各行业标准值推导得出。三、本计算模型中各项财务评价指标的实际值系根据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中的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备案的财务数据计算得出。投标人未在信息系统中备案财务数据或者备案的数据不全,招标人应当要求其提供经具备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并且要求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前(采用资格
2、预审方式)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将上述财务数据备案录入信息系统。四、本计算模型按投标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不同进行分别取数,投标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判别原则上以投标企业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如审计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为企业会计准则,则投标企业执行的是新会计准则;如审计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为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则投标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对于个别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视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五、本计算模型因取数需要,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后的审计报告及企业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并且在财务报表中必须列示
3、比较数据。对于个别参与投标的事业单位,必须提供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转化的企业格式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对于不能提供满足上述条件报表的投标单位视为投标资料不全处理。六、对于实际经营年度未满一年或三年的投标单位,本计算模型所需的期初余额和三年前发生额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经营不满一年的,其资产负债表中一般仅有期末数,利润表中仅有本年发生数。对于资产负债表中的取数,将其期初数视同与期末数相同进行取数。对于取数表中主营业务收入3年前数据按利润表中本年发生数取数。2、对于有的企业经营一年以上但不足三年的,根据投标企业提供的报表将无法取得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采取简单化处理。即对
4、于部分企业因经营未满3年,不能提供3年报表的,视同其已经营3年进行财务能力分析。按规定一年利润报表应反映两年的比较数据,对仅提供1年报表的,则3年前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与上年数据相同,如提供2年报表,则3年前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与上上年数据相同。举例说明:以2011年末数作为期末数据时,按规定3年前主营业务收入发生额应填2008年数据,即2009年报表的上年数。如投标企业仅提供2011年一年报表,则3年前主营业务收入发生额填上年数(即2010年数据),如提供两年报表即2011年、2010年两年报表,则3年前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填2010年报表中的上年数(即2009年数据)。七、因计算模型中个别指标的取数需
5、要,投标单位必须提供相关数据以满足指标计算要求。1、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利润的历史数据,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单位,应要求其在相关报表或会计报表附注中列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及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发生额数据。招标单位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一主营业务成本一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公式计算的主营业务利润取数。2、利息支出数据,因该数据为会计报表非必报项目,对于未在利润表财务费用项目下单列的投标单位,应要求其在相关报表或会计报表附注中将利息支出单独列示。3、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数据,对于个别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要求其编报现金流量表或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将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单独列示。对于不能提供满足取数要求的投标单位视为投标资料不全处理。八、对于提供合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中有母公司数和合并数的,如母公司本身从事工程施工业务,且以母公司名义进行投标的,应以母公司数进行财务能力分析;如母公司本身不从事工程施工业务,而是以集团名义进行投标的,则应以合并数进行财务能力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