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日常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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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专业)一、建筑防火(共一、建筑防火(共40条)条)1 塔式建筑拼连和单元式高层建筑同属一种高层住宅建筑,规范中没有明确界定,可以等同对待,按有关规范作好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的处理。2地下车库每个防火分区能否采用借用出口作为第二疏散口? 地下汽车库中的每辆汽车内部有储油油箱, 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 每个防火分区可以做大至4000m2,因此地 下汽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设置应执行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第6.0.1条、6.0.2条的规定, 不能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作为 第二疏散口3多层住宅公共楼梯间“宜”通向屋面,又作为强条,如何执行?在坡屋面时是否一定

2、要执行? 规范中的强条内出现“宜”字,欠妥,已向上级反应,目前还应执行建规5.3.11条之2的规定, 坡屋顶的多层住宅可以在紧邻公共 楼梯处作成局部小平屋面,面积约 10m2,公共楼梯可通至此平屋面, 出平屋面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火 灾时可利用此小平屋面作为临时避 难空间。另有一种意见是将各层户 门都采用乙级防火门,则公共楼梯 不通向屋面。立面设计容易处理, 建议在方案、初设阶段与消防部门 及时商讨协调。4在疏散宽度的确定中,不少设计是按门洞宽度为准而不是按净宽为准,净宽是否可按门洞宽度减100计? 疏散宽度都应按规范规定采用净宽,疏散门(含防火门)可按门洞宽度减100mm计算其净宽。5对商业

3、网点的室内楼梯,有无宽度的准确要求?对最远点的疏散距离是按30m还是袋形过道距离控制? 商业网点属小商店,使用人数较少,室内楼梯的净宽可按梯段净宽1100mm设计,最远点的疏散距离可按30m控制。6如何理解住建规9.1.2条规定的“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按耐火等级要求设置墙体就可以了吗? 住宅建筑规范的防火理念是指每户为一个防火单元,不是防火分区的概念。9.1.2条中的“相邻套房”主要指住宅建筑凹井区周边住户的房间,此类房间的窗口相距很近,容易形成火灾蔓延的通道,必须做好防火分隔处理,详见“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一书122页(上半页)的论述。 1. 2. 3. 4. 5. 6. 7

4、住宅11+1F、18+1F的消防设计是否统一按12F、19F设计。 住宅11+1F、18+1F可按12层、19层设计。请注意按建规总则注2的规定,6+1F、9+1F可按6层、9层对待。住宅楼下部设有商业(公建)楼层时,应按住建规9.1.6条注1、注2的规定,经计算确定其层数。 消防部门的意见:均按住建规执行,经计算确定其层数。8消火栓部分嵌入前室墙体是否禁止。 消火栓箱可部分嵌入前室墙体,但箱背应加强防火分隔处理,例如箱背刷防火涂料,再砌60mm厚砖砌体,另加钢丝网水泥砂浆抹灰等。9超高层住宅楼不设避难层,避难层改为避难间,避难间有什么具体技术要求,消防电梯与剪刀楼梯合用前室是否可兼作避难间,

5、除设置甲级防火门外,还有什么具体技术要求。 避难层、避难间的技术要求基本相同,详见高规6.1.13条的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4.2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含住建和公建),应设置避难层(间)。超高层住宅、公建的合用前室可兼作避难间,但应加强防火分隔并通过消防论证。 消防部门意见:超高层住宅、公建的独立前室可兼作避难间。10商业网点内上下层连通的开敞楼梯宽度的确定,商业网点性质是住宅,按住宅规范要求楼梯净宽不小于1100,但消防部门审查(特别是区县消防部门)要求不小于1400,如何统一解决。 商业网点属小商店,其楼梯的设计详见13、14条的意见。还应与消防部门及时沟通解决。

6、11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设置除离外墙边不小于5m、宽度不小于8m外,还有其他什么要求。 高层建筑的消防扑救场地应结合消防车道统一布置,详见高规4.3节,扑救登高场地内不应有妨碍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操作的障碍物,如乔木、花池、花台、水池、假山等,消防车停留操作场地坡度不宜大于3%,场地面积不宜小于8m15m。12防火分区二侧外窗除窗间墙不小于2米,转角处外窗不小于4米外,相对布置的外窗距离应是多少,规范没有明确。 应结合建筑的使用(生产)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统一考虑。针对民用建筑,建议相对布置的外窗距离小于4m时,可将其一侧的外窗作成固定乙级(甲级)防火窗或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窗。1

7、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1页,示意的二层商业服务网点的楼梯是开敞楼梯,作为高层的裙房,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2条有矛盾!应该如何执行?14商业服务网点的楼梯应按照商店建筑规范对楼梯的要求执行吗?商业服务网点二层一共300平方只设一个楼梯行吗?是否和“高规”6.1.8(尽端75平方)矛盾?如果为了疏散开门和隔壁的商业网点相通,是否符合商业网点的定义? 以上13、14条都有共同的内容,争议较多,处理方式也不同,可归纳成以下意见: 按国标图集高规06SJ812图示和建规05SJ811图示的图面表达办理,其理由是a国标图集有权威性,b定性为住宅建筑,楼梯净宽可以作成1.1m,c商业

8、网点的使用人数较少。 商业网点属小商店,又属高层建筑的裙房,其楼梯应按商规、高规的相关规定设置封闭楼梯间,由于第二层商业网点的面积为150m2或75m2,应有两个楼梯作为安全出口,封闭楼梯间的下部可作为店主使用的小卫生间和储存空间,更能满足使用要求。 比较以上两条意见,经讨论, 多数人倾向于按意见办理,由 1. 于当前对此部位的建筑设计还出 现多种方案,本着从严保障建筑 防火安全的理念,少数人建议按 意见办理。如果甲方和设计单 位采用意见时,应在方案、初 设阶段与消防主管部门及时协商, 在取得认同的基础上,再进行施 工图设计。 2. 3. 4.15如果高层的裙房是商业用房,但业主对业态的要求是

9、一个完全隔开的铺面(共二或三层,均完全隔开,三层面积不超过300平方),通过自己商铺内的楼梯疏散,那么: A商铺只设有一个疏散楼梯行不行?如果不行,如何解决? B楼梯应设封闭楼梯间吗? 根据高规75页上半页之4的条文说明,明确应视为商住楼对待,此类商业裙房应执行高规、商规的有关规定,即应设置满足安全疏散要求的若干个封闭楼梯间。16规范规定:住宅顶部为跃层时,可不计入建筑层数,而成都市消防要求计入层数,与规范存在差异,如何确定?且根据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发(2011)173号文(通知),要求12层及以上的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少于2台。11+1F按成都消防要求应为12层,应设2台电梯,根据国

10、家规范为11层则可不设2台电梯,如何界定? 根据建规总则注2的规定,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故6+1层住宅按6层计,9+1层的住宅按9层计。新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4.0.5条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1.6条注2的规定(强条),住宅层数应按计算确定,目前高层住宅楼(含商住楼)的层数应按此规定经计算确定。17根据高规6.1.1.2条,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9.1.2

11、条条文解释“从被动防火措施上,宜将每个住户作为一个防火单元处理”,9.2.2条条文解释“根据住宅建筑的分隔特点,本规范强调住宅建筑户与户之间、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不再对防火分区做出规定。”那么,单元之间设防火墙其两侧门窗洞口实墙距离是按2.0m,还是按1.2m呢? 住建规的防火设计理念与建规、高规确有不同,两者均属国家规范,设计和审图时必须兼顾。设计方案、初设阶段应与消防部门加强联系,力求在施工图之前取得共识。18建规和高规规定了商业网点1、2层相加面积不应超过300m2,但对上、下层营业用房面积比例未作规定,设计中出现在一层仅设楼梯,二层均为营业用房,此作法合理吗?又有何依据判断为

12、不合理呢? 商业网点的设计出现多种方案,建规、高规对于上、下层网点用房面积比例的分配未作规定,只有1、2层相加面积300m2的规定,其楼梯的设置详见13、14条的意见。19根据高规商业裙房疏散宽度按1m/百人计,在商住楼中商业和住宅是完全分开的,在安全疏散上与多层商业无本质区别,对疏散宽度不进行折算是不合理的。 由于高层建筑的火灾扑救难度较大,火灾扑救的周边环境也较混乱,建议执行高规6.2.9条的规定(强条)。2012年2月2日的建规整合版送审稿虽有打折,但还未正式发行,目前仍应执行现行规范。20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中,9.5.4.8条规定消防电梯不下到地下层。但高规、建规中对消防电

13、梯是否下地下室无明确规定,但成都市消防要求下到地下室。 消防电梯应每层停靠,因此也宜下至地下室。高层建筑的裙房不宜共用高层建筑的消防电梯。裙房内设置较大型商场时,宜设专用货梯或无障碍电梯兼作消防电梯。21大空间建筑在建规、高规中均规定疏散距离不应超过30m,若在大空间内分隔有部分小房间,或在疏散楼梯处设有走道时,其疏散距离如何确定? 此条在现行建规、高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建规2012年2月2日送审稿49页下方的条文“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其室内任一点(含小隔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该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

14、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即分别为37.5m和12.5m。2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6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2.4条规定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但前者规范是国家规范(GB),后者是行业规范(JGJ),是否只按前者规范要求,特大型汽车库疏散出口只设2个即符合要求。 应考虑汽车库平时的使用方便,特大型汽车库的汽车出入口数量应执行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2.4条的规定,即不应少于3个。2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2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

15、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建规5.3.12条1,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汽车库人员安全疏散能否按建规要求每个防火分区设一个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另一疏散口借用相邻分区是否可行? 汽车库的火灾隐患较大,人员安全出口的数量应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2条的规定。2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其中有些是强条)。是否在施工图措施表中必须注明? 可在施工图措施表中注明,

16、最好在节点详图中也注明。25建规7.2.7条、高规3.0.8条中幕墙的有关规定,对个窗、带窗是否可不执行?如窗槛墙不少于0.8m的规定。 对个窗、带窗都应执行建规7.2.7条、高规3.0.8条中的有关规定,住建规9.4.1条也有规定(强条),应严格执行,防止火灾向上部楼层蔓延。26建规第7.2.3条第4项“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门厅”应在隔墙设乙级防火门窗,实际情况在通向门厅的走道上一般都加了防火门窗,对安全疏散不利,但此条是强条,可否不执行。 门厅属建筑各层人员对外疏散的必经通道,应执行建规7.2.3条之4的规定(强条)。27高层商住楼其上部住宅可否按高规第6.1.1.1条和第6.1.1.2条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高层商住楼虽属公建,住宅楼层仍可执行高规6.1.1.1条和6.1.1.2条,但执行6.1.1.2条的困难较多。根据住建规9.5.1条之3的规定,采用1个剪刀楼梯间代替2个安全出口。28地下室中设置的非机动车库,其自行车坡道作为一个安全出口,其坡道在地下室一端是否需设防火门? 非机动车库没有专门的规范,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第4.4.5条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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