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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促进航运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为打造全省沿海经济增长极,促进航运业高质量、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总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航运企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在注册的集装箱船运输、散杂货船运输、油船运输、液体化学品船运输生产企业等相关航运企业的资金奖励,适用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航运企业包括从事水上货物运输和提供航运服务的企业。第二章新增运力奖励第三条鼓励航运企业增加运力。在市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建造、购置,登记在市的5000总吨以上普通散杂货运船舶和集装箱船舶、专业运输船舶(油品、液化气、化学品船舶),且承诺在市注册经
2、营8年以上,年有效运营天数300天以上的,给予新增运力奖励。标准为船龄在10年以内,每载重吨给予奖励110元,10年以上非老旧运输船舶每载重吨给予奖励50元。奖励资金分2年平均发放。船舶船龄以注册当年为准。融资租赁船舶视为自有船舶运力,新购置船舶不包括市内船舶转让。第四条支持国际海运发展。在市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建、市外新购船龄不满5年的5000总吨以上船舶(CCS船级),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从事国际海运或两岸运输业务的,按照10元/载重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艘船舶不超过IoO万元。第五条申请第三条、第四条新增运力奖励的航运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注
3、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市范围内,且为一般纳税人;(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S)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四)依据本意见申请资金奖励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保证如在8年内迁出市、改变在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主动退还领取的全部奖励资金。(五)其他规定条件。第三章促进航运业要素集聚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支持航运业发展,对当年为航运企业新增一年期以上贷款、新增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或基金投资,融资规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由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第七
4、条对现代大型钢铁、建材、化工等实体企业在市设立贸易公司,利用航运企业通过水路运输年货运量10万吨以上,运输的货物按每吨5元给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200万元。第四章奖励资金申请程序第八条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期审核发放上年度奖励资金。奖励企业的认定和资金拨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航运公司向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二)市交通运输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经市政府审批。(三)本意见涉及的金融奖励、货运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责;每年设立4000万元新增运力奖励基金,
5、由市财政、市财政各负担50%,超过部分在第二年兑现。市财政局将所承担的市级奖励资金下达至市,市连同本级承担奖励资金一并拨付到位。第五章加强监管服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第九条建立完善航运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智能完备的水上安全保障体系和应急救助系统,确保航运业有序竞争和安全稳定。强化航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快健全航运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完善航运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第十条港航、海事、船检、边检、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为航运企业办事办证、审批审核、进出港和装卸作业开辟绿色通道,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努力营造宽松和谐的航运发展环境。第十一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航运业和物流产业的发展,把航运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扶持,全力推进。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