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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知情应告知内容知情告知内容:1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告知病情和诊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病情(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趋势等)、诊疗信息(疾病名称、诊断依据等)、诊疗措施(可供选择的诊疗措施、采取该诊疗措施的效果和预计费用、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风险以及不采取该诊疗措施的危险性等)。2 .有无其他可替代的诊疗方法的告知医师不仅应告知患方被推荐的检查或治疗信息,还应告知可供选择的诊治方案信息。具体包括:有无可替换的医疗措施;可替代医疗措施所伴随的风险及其性质、程度及范围;可替代医疗措施的治疗效果、有效程度;可替代医疗措施可能引起的并发症及意外;不采取此替代医疗措施的理由。3 .改变治疗方案的告知患者经过治疗后,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改变治疗方案的,应及时向患者或家属告知,解释改变治疗方案的依据与理由,并征得患者或(和)家属的同意。4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5 .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