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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实验教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实验教学计划是各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到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之中。各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实验教学的特点,在教学计划框架内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计划,并形成一个完整的实验教学体系。第二条实验教学计划应包括实验教学的目的、任务和要求;学生应达到的基本实验技能的要求;开设的实验课程名称、学分、学时、开课时间等。学时数在32课时(含32课时)以上的实验课原则上作为独立的实验课程单独开设。第三条实验项目类型分为: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演示性实验和验证性实验等。学校鼓励各专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增加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的比例,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的比例;鼓励各专业将多门相关课程的实验整合为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鼓励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自主开发新的实验项目。第四条实验教学计划的变更,应按教学计划变更规定的程序报批。对新开设的实验课和改进的实验项目(含更新的实验项目),应由学院或实验中心(室)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查后,附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可行性论证报告)、实验教材(指导书)、试做记录等教学资料一并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纳入实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