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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基础法规知识培训医疗器械基础法规知识培训2014年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年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共四条共四条总计九章总计九章 六十六条六十六条第五章第五章 采购、收货与验收采购、收货与验收 共九条共九条第三章第三章 人员与培训人员与培训 共六条共六条第四章第四章 设施与设备设施与设备 共十六条共十六条第七章第七章 销售、出库与运输销售、出库与运输 共九条共九条第六章第六章 入库、贮存与检查入库、贮存与检查 共六条共六条第二章第二章 职责与制度职责与制度 共五条共五条第八章第八章 售后服务售后服务 共九条共九条第九章第九章 附则附则 共二条共二条国家食品
2、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公告20142014年第年第5858号号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公众用械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管理行为,保证公众用械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了总局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质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量管理规范,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
3、2014年年1212月月1212日日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u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u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u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u 第四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
4、行为。第二章职责与制度第二章职责与制度(59条)一、履行职责一、履行职责主要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 履行职责,具有裁决权,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制度: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二)收集法规: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三)督促人员执行: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四)资质审核: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五)监督: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
5、,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六)质量投诉处理: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七)校验设备: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八)不良事件处理: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九)召回: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十)运输审核: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十一)开展培训: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 (十二)其他: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v 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或者档案,包括以下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或
6、者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二、建立管理制度,保存相关档案二、建立管理制度,保存相关档案(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二)质量管理的规定;(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等);(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等);(五)库房贮存、出入库管理的规定(包括温度记录、入库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书、购货者档案、销售记录等);(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包括销毁记录等);(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停止经营和通知记录等)(十)
7、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和档案等);(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等);(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等);(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 注意: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v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记录制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记录制度。度。 完整记录:采购验收贮存销
8、售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记录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第三章人员与培训第三章人员与培训(1015条)一、人员要求一、人员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
9、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等专业,下同)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
10、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三)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 售后人员: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也可以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二、培训与健康检查二、培训与健康检查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
11、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第四章 设施与设备(1631条)一、库房要求一、库房要求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 库房的选
12、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贮存的要求,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差错或者被污损,并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贮存设施、设备。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一)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陈列条件能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性能要求、经营场所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的;(二)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的;(三)全部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存储的;(四)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情形
13、。 分区管理:在库房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质量状态采取控制措施,实行分区管理,包括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等,并有明显区分(如可采用色标管理,设置待验区为黄色、合格品区和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退货产品应当单独存放。 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库房条件:库房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二)库房内墙光洁,地面平整,房屋结构严密;(三)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四)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相应设施:库房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
14、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一)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包括货架、托盘等;(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四)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五)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配备的相应设施设备。温、湿度:库房温度、湿度应当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有效调控及监测温湿度的设备或者仪器。 特殊贮存 :批发需要冷藏、冷冻贮存运输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一)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库;(二)用于冷库温度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三)能确保制冷设备正常运转的设施(如备用发
15、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四)企业应当根据相应的运输规模和运输环境要求配备冷藏车、保温车,或者冷藏箱、保温箱等设备; (五)对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符合其贮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设备维护:定期检查-定期校准-定期验证-记录 企业应当对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保存校准或者检定记录。 企业应当对冷库以及冷藏、保温等运输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并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和预防措施等,相关设施设备停用重新使用时应当进行验证。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16、: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一)具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二)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三)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名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踪的功能;(四)具有包括采购、收货、验收、贮存、检查、销售、出库、复核等各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能对各经营环节进行判断、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五)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六)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 配送服务 :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从事现代物流储运业务的条件;(二)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三)具有接受食品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