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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2024年涉林采石(砂)、取土砖厂、金属矿山规划为切实加强采石(砂)、取土砖厂、金属矿山的审批管理,指导规范限额有序地采石取土及加工,遏制乱采乱挖等破坏林地的行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建设,根据省林业局关于严格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一、指导思想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统筹协调经济建设与砂石土矿的关系,根据“总量控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思路,制定科学严格的砂石土矿使用林地规划,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同步发展。二、编制依据(
2、-)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二)相关规范性依据省林业厅关于严格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湘林资2021)14号)。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o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三、规划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合理使用林地的原则。严格保护公益林地,认真落实林地分级管理和用途管制,引导节约使用林地。(二)坚持科学发展观统领的原则。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资源,强化采石取土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将规划及
3、其实施管理置于科学的发展过程中,突出规划实施管理的可操作性和对市场形势的适应性。依靠体制机制创新、制度完善和科学技术进步,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三)坚持全面规划与突出重点并举的原则。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适应地区采石取土管理工作的需要,规划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各个阶段,同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根据资源特点和开发利用条件,调控和引导采石取土资源勘查开发的方向和重点,促进区域资源优化配置和勘查开发合理布局。(四)坚持开发与保护、开源与节流并举的原则。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要求,保护优势资源和暂难利用的资源。努力实现资源储量新增与消耗动态平衡,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开发利用技术水平,提高
4、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五)坚持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相协调的原则。统筹规划,采石取土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努力保持主要资源的可持续供给,合理、节约、高效利用资源,切实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四、规划目标采石取土有序规范,优势资源开采总量有效调控,不断优化资源开发利用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努力改善开采区环境,提高历史遗留开采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率,确保开采区域土地复垦率不断提高。根据省林业局关于严格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湘林资12021)14号)文件要求,对全县违法采石场、取土场进行整治,全面清理整治无证开采、越
5、界开采非法使用林地、破坏林地资源等行为,及时查处违法案件,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合理化程度明显提高,监管进一步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采石场、取土场开发秩序,彻底改变小、散、乱局面。五、开采规划分区(一)合理开采区:对本县花岗岩与页岩资源储量丰富、相对集中、可靠性程度较高、产品市场前景较好、有稳定的流向渠道、对环境影响可控的IV级保护林地进行合理布局、科学开采。在集中开采区及允许开采区规划区域内,开采前先确定开采范围与储量,办理好相关审批手续,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后可进行开采。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开采总量和数量的规划指标,本次规划采石(砂)场29家、豉厂(取土场)10家、金属矿山15家。(二)禁止开采
6、区(共13个):1 .县主城区:位于县主城区,总面积3162公顷。2 .福寿山-汩罗江风景名胜区:位于福寿山镇、安定镇、三阳乡、汉昌街道、余坪镇、涪口镇,总面积16771公顷。3 .县长寿风景名胜区:位于长寿镇,总面积2840公顷。4 .县幕阜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南江镇、虹桥镇,总面积7733公顷。5 .县仙姑山草鹃自然保护区:位于汉昌街道,总面积18公顷。6 .黄金河湿地公园:位于长寿镇,总面积643公顷。7 .县石牛寨地质公园:位于石牛寨镇,总面积4638公顷。8 .县连云山森林公园:位于加义镇,总面积3897公顷。9 .县福寿山森林公园:位于福寿山镇,总面积1285公顷。10 .县幕阜
7、山森林公园:位于南江镇,总面积1700公顷。11 .县北罗霄森林公园:位于加义镇,总面积2936公顷。12 .其他水源地以及铁路、省级以上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和重要基础设施附近。13 .汨罗江段斑蹶黄颖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六、年度实施计划对于工程建设需要采石(砂)、取土场的,由工程建设业主按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其数量规模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为限,采石(砂)场、取土场、砖厂使用林地应当严格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按照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林地原则,优先选择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劣质林地。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道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砂)场、取土场,其
8、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II级以上(含II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对于其它采石(砂)场、取土场,只能使用符合有关要求的IV级保护林地,必须根据规划分区布局,按照“生态优先、先急后缓”的原则,从严控制数量规模,条件成熟一个上报一个。七、实施措施(-)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采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未经批准和超界采石(砂)取土等非法侵占林地行为以及不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县林业局要提前介入采石、取土建设项目,指导和配合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选址和申报;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积极开展林地
9、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督促用地单位严格依法依规使用林地。(二)落实恢复治理责任。砂石土矿开采应严格落实绿色矿山规划设计,严格落实采石场、取土场的林地恢复治理责任,交纳足额复(垦)绿保证金至自然资源部门。坚持“谁开采、谁治理、谁恢复”的原则,实行边开采边修复,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用地单位(个人)必须制定采石场、取土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到期及依法关停的采石场、取土场,要清除地面设施、表面硬化层,回填表土,1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复绿,整治经费由原采矿权人负担。对不进行生态修复(治理)、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终止其采石、取土行为,限期整改到位、治理到位、恢复到位。自然资源部门要负责在采石、取土场停办
10、关闭前,责成采矿权人依法对所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及破坏的土地进行治理和复垦,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并经林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对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闭坑矿山的恢复治理工作,由政府组织进行治理。(三)加大打击力度。对不进行生态修复(治理)、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必须中止其采石(砂)、取土、加工行为,限期整改到位、治理到位、恢复到位;对发现采石(砂)场、取土场非法侵占林地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四)严格审查把关。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林业部门认真审查采石、取土用地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核实是否符合采石、取土总体规划,是否符合采石、取土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是否符合选址要求,是否制定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包括年度复绿地点和面积、复绿措施和方式、复绿树种组成和数量)等,要对现场查验和材料审查结果负责,不得走过场,更不得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