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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8政府合同管理培功为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的有效利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政府法制工作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合同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园区、街道办事处等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的协议。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政府合同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由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负责,未按规定进行法律审查,不得签订政府合同。政府合同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全
2、程监管的原则。第二章合同订立第四条区属各单位签订的政府合同,由合同签订主体作为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以下工作事宜:(-)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二)核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五)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六)保管合同文本及与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项目所涉职责,由具体负责合同磋商、起草等前期工作的单位作为合同承办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第五条政
3、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第六条政府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合同标的及数量、质量;(三)合同价款或者报酬;(四)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合同违约责任;(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七)合同生效条件、订立日期;(A)其他必要条款。第七条合同内容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的,合同承办单位应进行财务审查,必要时征求区财政部门意见。合同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在合同签订前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合同法律审查制度,未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政府合同不得签订。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政府合同
4、,经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行政机关及其管理的单位未设立法制机构或未聘请法律顾问的,应明确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政府合同审查。第九条订立政府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超越权限签订、变更合同;(二)未签订书面合同即擅自履行或要求相对方履行;(三)以无资质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变更合同;(四)无书面授权即由非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对外签订、变更合同;(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政府机关作为保证人;(六)含有其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第十条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政府合同,
5、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送审查:(一)提请审查的合同文本;(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及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三)合同前期准备工作中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等;(四)谈判备忘录等政府合同磋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五)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聘请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六)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政府合同由合同签订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得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书面授权。签署后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合同有多页组成的,还应当加盖骑缝章。第三章合同履行第
6、十二条政府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解决合同变更、争议、违约等有关问题。政府合同的履行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履行合同的有关约定。第十三条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进行变更的,按照合同订立审查程序办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启动预警机制,及时主张权利,履行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二)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政策重大调整,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
7、产状况或经营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履行告知等法定义务,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损失。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重大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和处理预案。第十五条政府合同产生纠纷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采取协商、和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六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同履行台账,对政府合同进行动态管理。第十七条区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
8、全区政府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每年的依法行政报告中对本年度本单位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第十八条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档案材料,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材料;(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五)法律(审查)意见;(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材料;(七)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等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A)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政府合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签订、变更合同未按规定进行审查的;(二)未按出具的书面法律(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且无正当理由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放弃合同权利或者增加承担义务的;(四)具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五)其他在政府合同管理中因故意或过失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区直党群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其他事业单位、社区、村订立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协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H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