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docx(23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2023年1月15日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3年1月1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开创人民城市建设的新局面,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2、与维护、信息交流、社会服务以及相关社会共治、监督管理等无障碍环境建设活动。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通行道路、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和条件所进行的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是指因残疾、年老、年幼、生育、疾病、意外伤害、负重等原因,致使身体功能永久或者短暂地丧失或者缺乏,面临行动、感知或者表达障碍的人员及其同行的陪护人员。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无障碍环境建
3、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系统协同、通用易行、安全便利、广泛受益的原则,体现人文关怀与社会支持。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相关重大事项,统筹部署、协调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推进本辖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辖区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市、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阳光助残工程、老年友好社区、儿童友好社区和文明城区创建等,推进辖区无障碍环境建设
4、;督促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巡查和履行维护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协同推进工作,具体负责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无障碍建设项目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负责道路、交通运输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和使用状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信息无障碍建设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养护机构等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
5、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动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等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学校、体育健身场所等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商务、文化旅游、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商业、文化、旅游、公园绿地等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房屋管理、农业农村、科技、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民族宗教、司法行政、金融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
6、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本行业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第七条从事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责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服务的能力。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城市数字化转型、残疾人事业、老龄事业、养老服务等领域的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相关内容。编制无障碍环
7、境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社会各方的意见,并通过人民建议征集等方式,听取市民群众的意见。第九条本市推广通用设计理念,建立健全无障碍设施、信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标准体系,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组织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地方标准。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规范和指南。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完善具有引领性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本市建立无障碍信息的评测制度,推动评测结果采信应用,鼓励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社会治理等领域推广使用。第十
8、条本市支持和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研发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技术、产品,加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数据互联互通,拓展无障碍数字化应用场景和服务。第十一条本市鼓励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推广运用绿色低碳技术、产品和服务,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绿色发展。第十二条本市有关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应当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率先推进其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无障碍服务精细化水平
9、。黄浦江和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五个新城、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重点区域应当加强系统规划,采用通用设计,按照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的要求,通过创建无障碍环境示范项目等多种方式,构建开放、创新、包容的无障碍环境。第十三条本市结合乡村特点和实际情况,统筹推进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发展乡村无障碍基本公共服务,提高乡村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第十四条本市设立由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组成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专家委员会,为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专业支撑。第十五条本市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住房城乡建设
10、管理部门会同交通、经济信息化、民政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等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的统计分析,定期发布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白皮书。第十六条本市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和文明行业等的创建、评定活动。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考核评价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维护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居
11、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无障碍标识应当位置醒目,内容清晰、规范,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和位置。第十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无障碍设施验收情况,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
12、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中进行专项说明。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无障碍设施施工进行监理。第二十一条规划资源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征询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强制性
13、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受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等相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包含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第二十二条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巡查,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职责,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安全使用:(一)定期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二)发现无障碍设施、标识损毁、损坏的,及时维修;(三)发现无障碍设施被擅自占用的,及时纠正;(四)对确需改造的无障碍设施,履行改造责任。前款所称管理责任人,是指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道路等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维护管理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1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道路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房屋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简化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管理责任人负责。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帮助或者服务。第二十四条本市在开展城市更新活动过程中,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要
15、求纳入更新方案,持续改善和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商业区、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设施。既有道路人行天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无障碍改造。城市道路、商业区各种路口、出入口和人行横道处有高差时,应当设置缘石坡道。主要商业街、步行街和视力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的人行横道的交通信号设施应当按照标准,加装行人过街提示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盲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与周边的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交通运输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第二十六条客运船舶、公共汽电车、轨道
16、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符合无障碍技术标准。交通枢纽、公共交通车站、客运码头在地面至站厅、换乘站之间,应当实现无障碍设施衔接。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配备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运营单位应当加快配置无障碍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逐步配备无障碍车厢。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应当配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出租汽车,供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乘坐,并提供预约服务。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大型居住区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机动车,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标志或者提供肢体残疾人凭证。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停车场管理者对于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