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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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意识,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有效衔接“智简审批”+信用监管、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无证明”城市建设、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等惠企便民重大改革,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便利条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责任意识

2、,促进市场主体守法守信、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将信用承诺和履诺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管控,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二、适用对象和使用范围信用承诺是指市场主体根据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要求,或者主动表示诚实守信意愿,对自身依法合规诚信经营、自愿接受监督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作出承诺。(一)适用对象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为本市区域内向各级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提出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或对商品服务质量主动承诺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二)使用范围信用

3、承诺使用范围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备案)、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或依法实施“容缺受理”“减证便民”等便利服务措施时,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作出信用承诺,并依法依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关行业组织可结合行业自律等职责,在有关管理、监督和服务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并依法公开。(三)责任单位1 .具有市场准入或监管职能,涉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生态环保、人力资源、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旅游、交通运输、住建、商务、科技、税务、金融、消防、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2 .具有政策扶持、资金补贴、项目审批、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3

4、 .其他根据业务需求需要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单位。三、信用承诺类型(-)审批替代型。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审批承诺制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中实行承诺制方式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申请人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二)容缺受理型。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申报材料欠缺时,主管部门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三)证明事项告知型。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

5、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进行承诺,已经符合告知条件、标准和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向其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含电子文本)予以办理。(四)主动公示型。引导市场主体在自建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网站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质量等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践诺履约等,接受社会监督。(五)行业自律

6、型。行业组织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或主动向社会作出自律型承诺,并根据行业特点,统一制定行业自律承诺格式文本,组织会员、行业从业人员作出承诺,通过行业协会网站、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网站进行公示。(六)信用修复型。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按规定要求承诺不再发生新的失信行为,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信用修复。对违反信用承诺的,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一定时间内不予以信用修复。四、信用承诺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所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合格产品或服务,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四

7、)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信息公示,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六)发生失信行为时,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并履约守信;(七)同意将信用承诺信息通过公示平台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若违背承诺自愿接受失信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八)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认为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五、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及规范文本。各有关部门根据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以及行业管理职能等,梳理可实施信用承诺的事项,形成本单位信用承诺事项目录,制定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明确使用范围和使用规则,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

8、公示。信用承诺书应包含承诺人名称(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事由、承诺内容、违诺责任、承诺作出日期、承诺有效期、承诺公开类型等内容。(二)开展信用承诺。各有关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或服务窗口向市场主体提供可下载的信用承诺书电子或纸质文本。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市场主体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填写,一份由市场主体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的部门存档。坚持自愿承诺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不得将信用承诺作为强制前置条件。市场主体不愿意作出信用承诺的,按原程序办理。(三)归集公示。各有关部门应在市场主体作出信用承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信用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已公示

9、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各有关部门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四)信用承诺应用。各有关部门应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控的重要依据,将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政策支持、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重要参考。(五)核查与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对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及履行承诺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或在线核查。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背信用承诺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重点监

10、管对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六、保障机制(-)强化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事项目录,报市信用办备案。(二)注重承诺应用。要明确界定审批和监管职责,推动审管无缝衔接,将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嵌入政务服务办事流程,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宣传典型经验。结合日常监管执法、专项检查等活动,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承诺履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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