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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人力资源强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群,增加人力资源服务供给。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融资等方式,重点培育一批实力雄厚、影响力大、核心竞争力强
2、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团。鼓励发展一批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中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一批国内外信誉度高、专业化程度高、高端服务能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合资企业或分支机构。对新落户我市的世界500强企业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全国百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或其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80万、5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二、提升创新能力。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群体需求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产品。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做优做强人力资源招聘、培训、劳务派遣等传统项目的基础上,探索发
3、展猎头服务、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涉外劳务输出等新兴项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金15Ta)三、培育自主服务品牌。定期举办或组织参加省内外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博览会、推介会、交易会,打造一批全国化、区域化、专业化的自主服务品牌。利用信用中国()、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每年认定并向省推荐一批星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首次评定为省四星级、五星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再从市级专项资金中安排与省级同等金额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
4、)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四、支持产业园建设。统筹规划布局,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发展。支持园区通过贷款贴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优惠政策,吸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对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其经营规模和行业内排名,提供70-5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并按照前三年全免后两年减半的方式给予水电、场租和宽带补贴。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匹配的专业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分别给予200万元、IOO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助。到2025年,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打造成在汉江流域乃至全国有集聚、引领、辐射效应的人
5、力资源服务产业基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六、拓宽投资融资担保渠道。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金融支持对接工作机制。引
6、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根据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特点,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投贷联动等业务,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和贷款力度,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市融资。对自主创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且符合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可申请个人最高15万元、合伙经营最高IOO万元、小微企业12个月内新招用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市汉江国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七、落实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按规定落实人力资源服务
7、企业相关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和实习实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创业补贴等政策。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介绍高校毕业生、城乡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等到用人单位就业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规定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八、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广
8、泛参与“我选”“就业扶贫”“春风行动”等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活动。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力度。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特别是外包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保缴纳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信息,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能够平等参与竞争。(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九、广泛引进培育高端优秀人才。广泛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技术团队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业建设。高等院校、
9、科研所院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可按照国家和省创新创业政策规定,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兼职或在职、离岗创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荐吸纳高层次人才到襄创新创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市外引进B、C、D类人才(分类参照襄发2017)10号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签订5年以上合同且履职满1年的,给予50%的中介费奖励,最高奖励分别为10万元、9万元、8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多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十、培育领军企业和领军人才。每年培育一批“省人力资源服务业
10、领军企业”和“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对我市荣获“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企业”称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级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我市荣获“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称号的个人,市级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荣获“国家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称号的个人,市级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大对领军企业的宣传推介力度,并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扶持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十一、搭建合作对接平台。实施人力资源供需双方对接工程,深入推进与国内外各大城市的人力资源服务合作。积极争取部、省及跨区域的创新创业论坛、人力资源博览会、学
11、术论坛、人才峰会落户,每年至少举办1次人才服务业发展沙龙或相关活动,搭建招才引智、政策宣传和交流展示平台,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与就业创业的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招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十二、加强信息化、诚信化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入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应用,建立“一站式”人才服务信息化平台,为用人主体和人才提供政策查询、项目申报、猎聘求职、人才测评、远程面试等一体化便捷服务。探索建立网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推进公共招聘网、人才市场网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网站联网贯通。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执法监
12、管,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统一规范的人才资源市场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十三、整合设立人力资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就业专项资金和人才发展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每年按一定的比例递增),设立人力资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园区建设、运营和品牌培育,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建设、知名机构和项目引进、机构品牌培育、重大活动举办、行业评选表彰、行业人才培养、行业统计宣传、奖励机构引才等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十四、建立齐抓共管的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建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发
13、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招商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的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统筹负责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组织推动工作。责任单位:文件中涉及到的所有市直部门十五、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及市场预测监测机制。研究制定人力资源服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制度,建立覆盖各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据库和人力资源市场预测监测机制。定期发布市人力资源市场景气指数报告和重点产业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目录,引导行业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十六、加强宣传氛围营造和典型推广。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积极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重点宣传业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按规定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贡献重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本意见涉及的各项政府性奖励、补贴资金有现行文件明确的,按照现行文件执行;没有现行文件明确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具体奖励及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特殊情况的,报市政府同意,实行“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