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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促进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奖励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直播电商产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直播电商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效应,高质量推进我区直播电商集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区内注册、纳税,依法依规从事直播电商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机构以及在前述企业、机构入职的直播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当年度信用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直播电商平台企业、直播电商基地、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直播电商代运营企业、电商主播等。(-)直播电商平台企业,是指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直播电商服务,负责搭建和维护场景,制定交易
2、和服务规范的网络平台企业。(二)直播电商基地,是指在区域范围内以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直播电商服务企业等为主体的产业集聚载体,载体需配备公共直播间、选品中心、办公用房等,能满足入驻企业产品展示、电商直播、专题培训、沙龙互动、短视频拍摄等基本业务需求。()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是指以企业名义在天猫(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小红书等主要直播平台上建立经纪机构账号,并为签约主播提供市场策划、供应链、孵化培训等服务的企业。(四)直播电商代运营企业,是指为品牌企业提供主播、场景、运营、推广、活动策划和内容制作等直播电商营销服务的企业。(五)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是指
3、包括但不限于直播电商平台、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直播电商代运营企业等。(六)电商主播,是指使用网络直播平台或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发布内容,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介绍、展示、说明或销售的人员。二、支持政策(-)支持“头部”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引进1、支持“头部”直播电商平台和企业引进。对知名直播电商平台总部入驻或在设立官方认证运营基地的,规划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落户首年基地直播电商销售总额10亿元及以上并签约主播数量300人及以上的;或上年度落户区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含)以上的“头部”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签约主播数量300人以上),经区级商务部门认定,根据企业贡献情况,对年度直播电商销售总额(
4、或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在10%以上且累计签约主播数量600人以上的企业给予三年房租租金全额奖励,同时对企业建设年度实际发生的建设运营硬件投入费用,一次性给予30%的奖励,两项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2、支持“头部”直播电商主播引进。对与注册在公司签约且年度直播带货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主播,经区商务部门认定,并结合主播个人对综合贡献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支持直播电商基地建设1、支持新设或改建直播电商基地。鼓励产业园区、商务楼宇、专业市场等新设或改建直播电商基地,对规划面积在IOOO平方米、3000平方米(含)以上,公共配套面积占总面积8%以上,具有选品、孵化、运营等功能,直
5、播间数量8个、15个以上,注册登记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5家、10家以上,建设年度实际发生的建设运营硬件投入、场地租赁等费用(均为不含税费用)不低于80万元、150万元的直播电商基地,经区级商务部门认定,按照实际发生的建设运营硬件投入、场地租赁等费用,一次性给予基地运营方10%、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2、支持直播电商基地提质发展。对直播电商基地符合新建基地标准且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基地运营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商品销售)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基地入驻企业年度直播电商销售总额500万元(含)一1000万元、1000万元(含)一2000万元、2000万元(含)一5000万元以上分档,分
6、别给予基地运营方10万、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三)支持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发展1、支持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引进。对落户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的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签约主播数量累计达到IOO人、200人以上),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支持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提质发展。对网络直播经纪机构(签约主播数量10人以上)、直播电商代运营企业(签约品牌企业数量2家以上)等各类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商品销售)首次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四)支持农村直播电商产业发展鼓励企业依托农村产业资
7、源合法建设农村直播电商基地,对农业经营主体(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规划面积达到50平方米、150平方米、300平方米(含)以上,设有选品中心、直播间的特色直播电商基地,销售农产品有明显集聚度或区域特色的,通过直播电商带动线上年销售规模达到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经区级商务部门和农业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6万元的奖励。(五)支持直播电商人才培育鼓励我区各类培训机构开展直播电商人才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直播、运营、摄像等课程,对经区级商务部门认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指定培训内容的,按照获得专项能力证书的人数,给予培训机构800元/人的奖励。(六)支持
8、直播电商氛围营造1、支持直播电商网红品牌培育。鼓励企业打造网红品牌,对通过直播电商模式孵化出年度直播电商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单个品牌,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2、支持直播电商行业活动举办。鼓励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举办具有特色和行业影响力的直播电商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电商论坛、网红大赛、年度直播带货大赛等,对经区级商务部门认定的,给予年度活动实际发生费用(包括宣传、布展、场租、道具、舞台演绎等)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属于省、市重大活动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七)支持企业应用电商直播1、支持企业代播。对区注册的商贸流通企业或工业企业通过委托区内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首次通过直播方式销售
9、终端产品,且当年在区直播销售额突破500万元以上的,对委托方支付给被委托方的佣金给予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2、支持企业自播。在注册的企业首次在抖音、斗鱼、京东、淘宝等直播平台采用自播方式销售终端产品,且当年直播销售额突破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三、附则(-)同一企业(个人)依本办法规定申请奖励资金的,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能申请一项奖励。同一事项第一次上台阶给予全额奖励,第二次再上一个台阶给予差额奖励,同一事项内同一档次奖励只能享受一次。(二)同一企业(个人)同一事项已享受中央、省、市资金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区级资金奖励
10、。(三)同一企业(个人)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区内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四)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从区财政产业发展支持资金年度预算中列支。(五)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主体单位或个人,不得享受政策奖励,已申请奖励资金的,应按规定予以收回。L偷逃骗税款;2 .恶意逃废债务;3 .出现重大刑事案件、治安责任事故;4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5 .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6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相关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7 .不诚信经营、因质量等问题引起纠纷的;8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六)任何企业(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扶持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个人),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七)直播电商奖励资金只用于在区从事直播电商发展的企业(个人)及为直播电商企业提供服务的园区或企业,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I日至办法施行之日前,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参照本办法实施。(九)本办法与国家、省、市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