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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广播“村村响”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广播“村村响”(以下简称“村村响”)运行维护与管理,确保“村村响”长期响、优质响、安全响,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村村响”等三项工程建设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通知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村响”系统平台设1个县级播控平台(广播中心)、17个乡镇场级播控平台(广播站)、301个村(居)级播控平台(广播室)。平台播控操作按三级插播、上级优先、应急优先的程序执行。第三条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
2、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和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国网供电公司、县融媒体中心以及各乡镇(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村村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融媒体中心,由县融媒体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第四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乡镇场、村(居)三级分级管理与维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传输与播出正常,广播节目安全播出。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县级播控平台(广播中心)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广播节目的采编制作和安全播出,并负责监督全县“村村响”系统
3、运行情况。各乡镇场负责本辖区内播控平台(广播站)的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广播节目采编制作和安全播出;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村(居)广播机房的联网联通;负责与有关部门就辖区内“村村响”终端设备用电、电杆寄挂的衔接及备案;负责辖区内“村村响”工程相关设施与设备的维护维修。各村(居)负责本辖区内播控平台(广播室)的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安全播出,以及播出终端设备(含收扩机、高音喇叭、音柱)的管护和巡查、故障设备的拆卸和安装,完整收转县、镇级广播节目。湖南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分公司负责为全县农村广播“村村响”提供传输网络与通道,湖南有线网络有限公司负责提供“村村响”信号源的插入端口,发生故障时及时排除与维
4、修,确保传输网络的信号畅通。国网供电公司、中国铁塔分公司负责为全县“村村响”提供终端设备的架设、电杆(铁塔)的寄挂、资源共享与供电服务,电费由县融媒体中心从县财政列支的专项预算经费中支付。县水利局负责山洪预警信息与“村村响”的对接,县气象局负责气象预警信息与“村村响”的对接,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村村响”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村村响”设施与设备。第六条农村广播“村村响”运行维护与管理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县、乡镇场、村(居)三级各自承担。县级播控平台(广播中心)的广播节目采编制作费及县“村村响”系统运行电费分别按15万元/年和20万元/年的标准,由县财政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拨付给县融媒体中心专款专用。乡镇场级播控平台(广播站)的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广播节目采编制作和安全播出等相关费用由各乡镇场负责。村(居)级播控平台(广播室)的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广播节目采编制作与安全播出等相关费用按1000元/村/年的标准,由县财政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拨付给乡镇专款专用。新建或补点的村村响设备由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采购,县财政按实另行拨付。第七条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依法对“村村响”运维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