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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电子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采购效率,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网上电子采购工作服务,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XX大学招标管理办法XX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采购是指校内采购人通过学校采购系统发布采购信息,注册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在线报价,按照满足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网上竞价和网上商城电子化采购的形式。第三条电子采购的范围:适用于5万元(含)一30万元(不含)以内的货物采购,不含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项目。第四条电子采购方式:1.网上竞价;2.网上比选;3.网上商城。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采购人为各学
2、院、中心、部(处)等单位,科研项目为项目负责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电子采购系统注册、获得安全认证、登录系统、参与报价的供应商。第二章电子采购流程及要求第七条网上竞价(比选)采购(一)主要流程采购人通过统一身份认证登录资产管理系统,在线发起采购项目。国资处审核并确定采购方式,发布采购信息。注册供应商响应并在电子采购系统报价。电子采购系统报价时间结束或延长竞价时间,发布成交公告。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签署合同。(二)参与供应商数量应有3家及以上参与竞价。(三)采购时限采购一般应保证3个工作日,如竞价时限截止后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未满3家,可延长2个工作日的竞价时间
3、。(四)成交确定原则上,按照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报价相同时,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排序确定,成交结果系统自动公示采购结果,公示期一天。竞价(比选)结束后,若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未满3家,竞价行为是否有效由国资处确定。若无供应商参与报价,则采购行为不成立。采购人不选择最低报价供应商,则由国资处组织专家会同采购人进行评审。(五)付款方式供货验收合格后付款。第八条网上商城采购(一)采购人通过统一身份认证登录资产管理系统,进入“我的商城”。(-)在线选择所需商品下单后审批。(S)审批通过后联系供应商供货。(四)按照网上商城的规定付款。第九条电子采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
4、则。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为电子采购系统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确定电子采购方式,负责审核发布采购信息。(二)制定电子采购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三)电子采购系统的硬件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四)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注册管理及采购审批。(五)协调处理采购人和供应商关系。(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第四章采购人职责第十一条采购人须确定一名在编在岗教职工负责电子采购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准确、完整填写采购需求信息,不得包含歧视性、排他性内容;第十三条审核后发布的采购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变更或取消;第十四条对成交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第五章供应商管理第十
5、五条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响应采购人提出的所有需求,不得通过虚假应答、串通等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六条“云采通”系统认定的供应商可直接参与报价。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采购需求,合理报价,超预算的报价无效。第十七条报价时间截止后不得对报价及相关内容做任何更改或退出。第十八条成交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应按采购需求和成交公告签订合同并提供相关服务。第十九条成交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约定,采购人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终止采购项目,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质疑(一)供应商对电子采购需求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应当在报价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向采购人和国资处提出。(二)供应商对电子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成交公告发布后1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向采购人和国资处提出。(三)质疑期间,国资处可暂停被质疑供应商电子采购资格,并暂停该质疑项目。第二十一条未竟事宜,应按照XX大学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的法律责任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XX大学招投标及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