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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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已有制度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范围内实施的建设工程(日常修缮维修除外)。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责任。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代表学校行使建设单位管理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

2、督、检查工作。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等资料。第六条学校工程建设相关部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

3、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七条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4、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第八条工程监理单位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涉及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第九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

5、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对其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性负责,并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提供的设计文件负责,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特别是危大工程)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第三章突

6、发事件应急处置第十一条突发事件是指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重大工程安全事故、重大自然灾害事故、重大公共卫生事故等可能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学校基建工程施工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保卫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的安全和稳定,促进学校和谐发展。第

7、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第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编制的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进行再辨识。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并按照处置权限立即协调相关单位和抢险资源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现场保护,不能让事态扩大。第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送建设工程突

8、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信息内容必须客观详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事件发展变化的情况应及时续报。第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立即协调校内相关单位,根据职责权限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处置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第十九条在开展应急处置的同时,应适时启动相关善后工作,及时进行事故现场保护和证据收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责任单位和人员应依据相应程序和规定提请学校及政府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一条对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应依据相应程序和规定提请学校及政府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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