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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切实做好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原则,在保证专职辅导员配备比例的基础上,择优选聘部分志愿并适合从事学生工作的专职教师或行政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鼓励专职教师或行政人员积极从事学生工作,通过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活动指导等方式丰富学生工作经验。第三条兼职辅导员是指经学生工作部审定,由学院聘用,从事学生工作的教职员工,聘用学院对兼职辅导员负有直接领导、业务指导、日常管理责任。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兼职辅导员
2、按照每人管理1-2个班级的标准配备。兼职辅导员原则上实行坐班制,大一年级班每周在校上班时间不得少于2天,大二、大三年级每周在校上班时间不得少于1天。第五条兼职辅导员工作职责,参照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学院辅导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及学院岗位任务书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执行。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六条兼职辅导员任职条件:(一)校内在职的专职教师或行政人员;(二)原则上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有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S)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处
3、理好本职工作和兼职辅导员工作关系。(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兼职辅导员岗位工作任务。第四章选聘程序第七条兼职辅导员选聘坚持“以德为先、择优录用”原则。第八条兼职辅导员选聘时间安排在每年5-6月份进行。第九条兼职辅导员实行聘期制,一个聘期为4年,根据其工作表现可以续聘。第十条兼职辅导员选聘程序(一)用人学院根据辅导员配备状况,提出学年度兼职辅导员需招聘人数,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后,由学生工作部发布兼职辅导员选聘信息。(二)符合任职条件并有意应聘的专职教师及行政人员,填写学院兼职辅导员申请表,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并签字后将申请表提交学生工作部审批。(三)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考试,并确定拟录用人员。(四)
4、用人学院根据拟录用人员选定兼职辅导员并签订学院兼职辅导员聘用协议书并颁发聘书,报学生工作部、组织人事部备案。第五章待遇与考核第十一条兼职辅导员岗位待遇(一)按高级职称(处级)、博士35元/人/月,中级职称(科级)25元/人/月,初级职称(科员)15元/人/月的标准划拨兼职辅导员带班津贴。由各学院考核,学生工作部审定后按照学院辅导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予以发放。(二)学院将担任兼职辅导员等学生工作经历作为青年教师岗位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的必备条件之一。第十二条兼职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由聘用学院负责,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同时报送学生工作部、组织人事部备案。考核结果的应用按照学院辅导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执行。第十三条对于不能有效履职兼职辅导员,聘用学院可以予以解聘。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学院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