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水务局行政职权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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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禹州市水务局行政职权目录(共144项)一、行政许可(7项)1 .取水许可审批。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3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5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6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审批。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二、行政处罚(70项)L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2、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2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3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4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5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6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7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

3、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8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9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10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11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12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

4、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13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14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15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16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17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18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或者拒绝

5、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或者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19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20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21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22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23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或者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24 .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25 .在河

6、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或者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或者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流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或者未经批准或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或者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26 .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27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

7、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或者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或者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处罚。28 .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的,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罚。29 .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水利工程,但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处罚。30 .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或者未按批准建设施工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

8、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处罚。31 .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或者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挖坑、打井、建房、建窑、钻探、爆破等可能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32 .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33 .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建设单位不承担清淤责任的处罚。34 .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处罚。35,擅自操作、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

9、或者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种植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堆放物料影响水文监测活动,拒不改正的或者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和危害监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淘金等活动的处罚。36 .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工程设施的处罚。37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处罚。38 .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或者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处罚。39 .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处罚。40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

10、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41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42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43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44 .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水保方案或者编制的水保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补充,修改水保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保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保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45 .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

11、产使用的处罚。46 .在水保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阡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47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48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49 .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50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51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

12、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52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53 .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54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施工的;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55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盗

13、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擅自拆除、改造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56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57 .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城市供水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违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

14、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行为的。58 .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59 .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60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61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或者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62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

15、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63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或者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或者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窖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64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65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或者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设施的。66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67 .排水

16、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68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69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70 .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71 行政强制(15项)L紧急防汛期紧急措施的采用。72 抗旱期间限制措施的采用。73 紧急抗旱期物资、设备、运输工具的征用。74 拆除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75 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设施。76 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而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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