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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全员育人机制,不断提高学生教育与管理科学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校设立校级学生工作委员会。校级学生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有效整合教学、管理、服务等资源,形成学生工作合力,切实促进学生融入学校民主管理。第二章机构第三条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1人,由学工部(处)长担任;设委员30人左右,教师代表不少于10%,学生代表不少于30%o第四条学校党政办公室、宣传统战部、教务处、计财处、招生就业处、督导室、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学生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以
2、及二级学院(部)的党总支书记、教师代表为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教工委员,实行岗位制。第五条校学生会、团委副书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及二级学院(部)学生会学生代表10人(按院部学生人数分配代表名额,由秘书处组织推选产生)为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委员。学生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年,原则上只任一届,期间毕业离校则自动离任,再行递补。第六条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处)长兼任。第三章职责第七条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通过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动态;2、畅通学生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传递;3、解决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中的疑难问题;4、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学风建设、教育管理等工作,支持学生工作的开展;5、研究学生“四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能力建设工作。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八条学生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凡需经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的问题,应事先由秘书处(办公室)整理后提交会议。第九条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会议根据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采取全体人员参加和部分人员参加的形式。全体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会议,工作例会(部分人员参加)每月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召集临时会议。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