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预警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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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安全生产预警办法跳转到解读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领域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预警(以下简称预警),是指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对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

2、作进行提醒,防止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恶化的预防性警示(自然灾害和恶劣天气的预警除外,下同)。第三条本办法由省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本办法预警对象主要为:(一)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S)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在甘其他性质的大型及以上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划分)。第五条辖区、行业、企业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预警:(一)辖区、行业、企业发生1起工矿商贸类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二)辖区内3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S)辖区、行业、企业因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危害扩大的;(四)辖区、行业2个月内发生3起同行业、同类型的工矿商贸类一般

3、事故的;(五)辖区、行业2个月内省安委办收到2起瞒报谎报事故的举报并核查属实的;(六)辖区、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七)辖区、行业、企业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文件,省安委会认为有必要预警的。第六条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种。(-)黄色预警:出现上条所述任一种情形的;(二)橙色预警:6个月内已受到1次黄色预警,并再次出现上条所述任一种情形的;(三)红色预警:6个月内已受到1次橙色预警,并再次出现上条所述一种情形的。第七条省安委办提出预警对象、预警等级和预警内容的建议,报省安委会领导审定后,向预警对象发布预警通知。第八条预警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4、预警对象、预警级别、预警事项、整改要求等内容。第九条收到黄色预警的单位须在15日内向省安委办报送整改措施。收到橙色预警的单位须在15日内向省安委办报送整改措施,并在季度省安委会全体会议上说明情况。收到红色预警的单位须在15日内向省安委办报送整改措施,在季度省安委会全体会议上说明情况,并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第十条省安委办对预警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被预警对象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省安委办,省安委办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预警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省安委办给予通报,并抄送被预警对象的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省安

5、委办每季度将预警情况向省安委会报告一次。第十一条省安委办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预警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各市州、兰州新区安委会及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预警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预警制度的通知(甘安委发2015)2号)同时废止。附件:安全生产预警通知(样表)附件安全生产预警通知(XXXX)XX号(样表)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XXXX年XX月XX日预警对象预警级别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预警事项整改要求甘肃省安全生产

6、预警办法解读跳转甘肃省安全生产预警办法正文一、修订的必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并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要树立安全发展观,推动和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随着安全生产领域机构改革,安全生产领域呈现新形势,对应急管理工作工作出现新挑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35条具体措施要求,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领域监管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

7、全事故,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省安委办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2015年制定的甘肃省安全生产预警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甘肃省安全生产预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新修订办法的主要内容新修订的甘肃省安全生产预警办法共14条,适用于对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提醒,防止进一步恶化的预防性警示。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规范预警流程。根据近几年预警工作实际,此次修订将预警工作流程做了规范,着重将预警后整改落实纳入挂牌督办工作中,并明确了预警后继续发生事故的处理及在省安委会上进行说明等,形成闭环管理。(二)修改预警触发条件。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

8、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修订的新办法修改了预警触发条件,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更加细致的预警条件。(三)完善督办时限要求。新办法对预警工作程序中各个环节的时限要求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从预警开始到预警落实的每一个环节,形成了清晰的时限要求。三、办法修订后的主要特点(一)与约谈的衔接更加紧密。预警的重要初衷即是预防性警示,防止进一步恶化,新办法对预警工作程序的细节规定及语言表述,严格参照了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预警置于安全生产约谈之前,预警的触发条件低于安全生产约谈触发条件,与安全生产约谈紧密衔接,以达到先预警,后约谈,预警多数,约谈少数的目的。(二)严格落实上级部门的新要求。此次新办法的修订认真全面地落实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将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等要求落实到位。(三)增加了核心概念的规范解释。新办法增加了对预警概念的阐释,即预警是指由省安委办对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提醒,防止进一步恶化的预防性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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