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盘活农村资源创新金融服务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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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盘活农村资源创新金融服务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提高农村资源要素配置和利用效率,进一步激发农村市场活力,有效缓解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现就盘活农村资源、创新金融服务、助力乡村振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力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质增效扩面按照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盘活农村沉睡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权益,为农村资源资产规范、便捷、高效流转交易和融资担保提供优质服务,打造集信息发布、产权流转、交易鉴证、抵押融资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助推农业农村现代化。“十

2、四五”期间,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额不低于50亿元,每年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额不低于10亿元(每个县不低于1亿元)。(-)充分发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用。市、县两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既要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合同签订、交易鉴证等基本服务,也要开展权益评估、项目推介、抵押融资、档案管理等配套服务。各乡镇依托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开设农村产权交易窗口,由主管农业的副乡(镇)长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责成工作人员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台账,及时协调各村收集整理上报辖区内已流转及预流转的农村产权交易基础资料,配合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做好交易档案数字化改造工作,同时做好

3、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负责对辖区内已流转及预流转的农村产权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交工作。(二)全面落实“应进必进”政策。要按照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承市政办字2019)95号)要求,严格执行“两必须”政策,即: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必须通过流转交易中心进行,具体标准按照各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进场额度执行。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未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的,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三)严格规范土

4、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县(市、区)区域内单个经营主体一次性流转土地50亩(含50亩)以上或累计流转土地100亩(含100亩)以上的,需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备案,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鉴证书,建立数字化交易档案;县(市)区域内已签订合同未进场交易的流转行为要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鉴证和档案数字化改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时主动提供规范化交易服务。支持将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作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优评级、承担项目、申请补贴、融资担保的重要条件纳入考量范围。支持开展集中连片、统一经营的流转主体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切实解决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二、全面推进农

5、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按照市供销合作社、市农业银行制定出台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农权贷”),做到积极稳妥、应贷尽贷、统筹推进。“十四五”期间,开展“农权贷”业务每年不低于3亿元。(-)“农权贷”对象。通过市、县两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完成交易或登记的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私营企业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可成为贷款对象。根据产权实际情况,农户贷款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法人贷款单户最高不超300万元,贷款期限上5年,原则上贷款利率不超过5%。(二)“农权贷”程序。按照“公正透明、高效规范、风险可控”的原

6、则,简化贷款程序,实行“推荐、调查、登记、放贷”四步工作法。村委会(村级农村产权金融服务网点)对农村产权权属清晰、信用良好、有融资需求的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推荐;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县农业银行进行入户走访、评估调查,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主体;借贷双方共同到当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市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书;农业银行取得市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书后,按照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主体发放贷款。三、建立供销发展信用互助基金全市供销社系统和农业银行系统以乡村振兴为引领,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市、县供销社共同出资,充分发挥农业银行资金和政策优势,建立供销

7、发展信用互助基金,为全市各级供销社及社员产业发展、项目建设等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十四五”期间每年不低于5000万元。(-)基金来源。市、县两级供销社自筹资金与农业银行合作成立供销发展信用互助基金,供销社首期筹集资金200万元,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市农业银行根据各县(市、区)供销社筹措资金额度按比例给予信贷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二)支持范围。双方本着“择优支持、风险可控”的原则,重点对基层供销社、供销社各类社员提供流动资金支持。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按LPR相关政策执行(原则上不超过4%),还款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定期付息或分次还本、定期付

8、息等方式。(三)运行流程。各县(市、区)供销社对系统内有贷款需求的经营主体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推荐给县农业银行,县农业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审核通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市、县两级供销社与农业银行及时保持政策沟通和信息对接,创新发展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确保信用互助基金为更多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支持。四、建设提升农村基层服务网点市供销社和市农行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整合系统内网络、业务、品牌等资源,依托基层供销社及农村产权服务网点建设农村产权交易金融服务站,实现村级金融服务网点全覆盖,打造集生产、供销、金融、公益等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全

9、方位系列化综合服务。(-)建立乡镇农村产权金融服务站。依托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建立乡镇农村产权金融服务站,挂“农村产权金融服务站”牌子,由主管农业的副镇长兼任服务站站长,指派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农权贷”等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二)建立村级农村产权金融服务点。村级服务点原则上设在村民服务中心,挂“农村产权金融服务点”牌子,由村书记(主任)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农权贷”工作,开设便民窗口,提高服务效率,实现农民不出村即可提交材料、办理业务,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五、保障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市供销社、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银行成立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协调解

10、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由主管副县(市、区)长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各级供销社、农业农村部门和农行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二)加大支持力度。市、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属非盈利性机构,运营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充分保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和“农权贷”业务顺利开展。市供销社系统和市农行系统开展长期战略合作,鼓励各级供销社及社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村级综合服务社、供销超市等优先选择农业银行办理现金、结算等业务。农行系统根据“农权贷”业务和供销发展信用互助基金业务开展情况给予各级供销社、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一定政策倾斜

11、。()建立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市供销社、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农行在市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互认、数据共享,定期沟通工作进展、协商重要事项、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农业农村工作年度考核,按月进行通报和督导。各县级供销社、农业农村部门和县农业银行也要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开展,设立“农权贷”和供销发展信用互助基金业务台账,每月汇总上报业务数据。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协调市供销社、市农业农村局、市农行组成协调联动工作组,不定期赴各县(市、区)进行检查督导。二是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督查巡察机制。积极争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列入巡察范围,坚决做到“应进必进”,推动农村集体资产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要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和“农权贷”业务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乡镇要组织召开培训会、座谈会等开展政策宣讲;各行政村要充分利用村内广播等方式,持续进行政策、业务宣传,提高广大农户、涉农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五)严防金融风险。各级供销社和农行系统在推进乡村服务网点建设和开展金融服务的同时,要对乡、村服务网点工作人员进行交易操作、尽职调查和防范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知识培训。要加强日常风险监控,重点做好业务风险管控,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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