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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一、证明法律行为(-)证明合同(协议)1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分段累计收取: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25%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2%收取;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按0.1%收取;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按0.05%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 .证明其他合同(含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按下列标准分段累计收取:标的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0.8%;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收取0.
2、64%;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收取0.48%;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收取0.4%;50万元以上至IoO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取0.32%;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部分,收取0.24%;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收取0.16%;3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含400万元)部分,收取0.08%;4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4%;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3证明夫妻(婚前)财产约定、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约定和分割协议、其他以财产分割为内容的协议。每件收费600元。(二)证明财产继承
3、、赠与和接受遗赠分段累计收取,受益额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按1.2%收取;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按1%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8%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按0.5%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三)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照证明合同(协议)的收费标准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400元的,按400元收取。出具执行证书,按执行标的额的0.2%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400元的,按400元收取。(四)证明遗嘱,每件收取800元(包括录音、录像、遗嘱起
4、草、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五)证明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单方法律行为:1 .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取300元。2 .涉及处分财产的每件收取500元。(六)证明招标投标、拍卖、开奖、财产清点、公司会议、抽签、订立公司章程、股票认购证书抽签、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等现场监督类公证,每小时收取2000-25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国籍、监护、户籍注销)、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选票、指纹,每件收取150元。(二)证明财产权(股权、知识产权、不动产物权、
5、存款等)、收入状况、纳税状况,每件收取300元。(三)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每件收取500元。(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票据拒绝,每件收取300元。(五)事实收养、抚养事实,每件收取800元。(六)办理保全证据:保全证人证言、书证、当事人陈述每件200元;保全物证、视听资料、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保全电子数据、行为过程和侵权事实,每件次半天收费500元,超过半天协商收取。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取500元。(二)证明证书、执照,每件收取500元。(三)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
6、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取500元。(四)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 .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每件收取200元。2 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每件收取150元。3 证明公证书的外文译文与中文原文相符,每件收取80Jbo四、依法办理的法律服务事务(一)提存,按下列标准分段累计收取:标的在50万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25%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取0.2%;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取0.1%,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5%;1亿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行支付。(二)办理登记,按标的额的0.3%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500元的,按500元收取。(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L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每件每年收取1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2.保管遗产或其他财产、物品,按最高不超过标的额2%收取。除上述收费标准外,公证书正本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增加副本每份15元。代为办理与公证服务事项有关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由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协商确定。以上收费标准自2017年1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辽价函2011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