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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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

2、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省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按照改革方案要求,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避孕药具等内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金

3、预算,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年度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规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市县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

4、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第六条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省财政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主要考虑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补助标准以及中央、省与市县分担比例等因素。例:某市(县)应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常住人口数量X人均经费补助标准X中央与我省分担比例某市(县)应拨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二(常住人口数量X人均经费补助标准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X省与市县负担比例中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础标准,我省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其中省对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7:3分担,对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6:4分担。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确定的

5、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国家基础标准,结合全省疾病谱、防治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地区标准。市县要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和省级标准落实到位,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和省级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确实需要,可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省级标准的地区标准,高出国家基础标准和省级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负担。地区标准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第七条根据改革方案文件要求,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主要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

6、,也可用于其他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以及用于疾控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承担单位获得的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转移支付资金,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开展基本建设工程、购置大型设备等。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由地方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主要用于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第八条省财政厅根据职责分工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每年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

7、30日内正式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第九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各市县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予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必

8、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购买服务机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

9、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部和省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第十二条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同级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申报资金、下达资金、分配资金,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须将相关文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市县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16)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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