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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单位附属绿地开放共享建设技术导则(试行)1总则1.1为践行公园城市“开放、共享、融合”理念,推动上海市单位附属绿地开放共享,科学合理开展规划建设,准确把握开放共享要求,切实保障开放共享质量,编制本导则。L2本导则针对上海市各级机关、企事业等社会单位附属绿地开放共享工作,适用于除按口袋公园标准建设外的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与养护。按口袋公园标准建设的,参照上海市口袋公园建设技术导则(沪绿容(2021)428号)执行。L3鼓励单位附属绿地内IOOO平方米以上的集中绿地按口袋公园标准开展开放共享建设。1. 4单位附属绿地开放共享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规定。2定义1.1 单
2、位附属绿地:附属于各类城乡建设用地(除“绿地”)的绿化用地称为附属绿地,其中公共设施、工业、仓储物流、对外交通、市政设施、城市发展备建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称为单位附属绿地。2. 2单位附属绿地开放共享:在绿地权属和用地属性不变的基础上,将单位附属绿地对社会开放,与公众共享。3总体要求3.1布局合理:因地制宜进行规划设计,充分考虑单位特点、绿地现状、周边环境、交通人流、区域风貌特色、历史文化底蕴等因素,融入科普教育、生态文化,传播绿色低碳理念。鼓励区域内单位附属绿地统筹实施整体改造提升,实现连片开放共享。3. 2通行便捷:绿地临街或有连通路径,方便公众自由进出。鼓励24小时开放,因特殊情况不能24
3、小时开放的,平均每日开放时间宜大于12小时。开放时段内不得人为设置条件阻碍公众自由进出。3. 3景观优美:绿地景观品质优良,具有观赏性。有开放标识标牌,具有满足游憩、健身、交流等的日常休闲活动场地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4边界3.1 新建单位附属绿地贯彻开放共享理念,不设围墙(围栏),实现单位附属绿地与公共绿地的有机融合。4. 2已建单位附属绿地鼓励通过围墙(围栏)拆除、退界实现开放。暂不具备围墙(围栏)拆除、退界条件的,可通过打开或增设出入口等多种方式实现开放。4.1 通过打开或增设出入口等形式实现开放的,围墙(围栏)应确保视线通透,与绿化景观相融合。原有围墙(围栏)具有较高历史保护价值的,可予
4、以保留。4.2 出入口设置应明显开阔。绿地多面临街的,原则上应设置多个出入口。5绿化5. 1采用疏朗通透的植物配置,保证公共空间的视觉通透,沿街面不得以密植的绿墙形式遮挡。5.2植物种植密度适宜,预留植物生长空间,提倡丛植,减少色块与整形植物应用。5.3改造时在保留原有布局特色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原有乔灌木资源,以改造下层植物为主,优选耐阴开花植物,淘汰长势不良植株,适当增加或替换色叶和彩叶乔灌木树种。5.4新建时选择色叶、彩叶树种,突出四季色彩景观。常绿与落叶树木比例宜为1:LIT.2,季相变化明显;乔灌木比例宜为1:3-5,灌木宜以花灌木为主。5.5尊重原有植物特色,注重场地内原有植被利用和
5、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保护,避免破坏原有大规格树木及其生长环境。6步道与活动场地6.1集中绿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宽度10米以上的宜设置步道,绿地内部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与周边人行道、公共绿地等结合设置。6.2步道应与场地景观设计相结合,其宽度宜小于2米。6.3集中绿地面积IOOO平方米以上,且宽度10米以上的,可视需求设置小型活动场地。6. 4绿地内步道与活动场地等硬地坪宜采用透水铺装,其比例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开放共享单位附属绿地硬地坪比例开放共享单位附属绿地面积A(m2)硬地坪比例A300035%3000A1000025%A1000020%7游憩服务设施6.1 主入口应设置明显标识标
6、牌,明确开放时间和开放范围等要素。7. 2有条件的绿地宜配置座椅、垃圾收集容器、无障碍等公共服务设施。8. 3不应设置建筑类设施,可视规模与需求设置遮阳避雨设施与小型游憩健身设施。7.4有夜间开放需求的应设置照明设施。照明设施造型与位置宜与景观融合,视需要在出入口、步道两侧以及活动场地配置。7.5应视需求设置安防监控、应急避险等设施。7. 6提倡设置雨水花园、雨水湿塘、生态树池等雨水控制利用设施和智能化、低能耗等新型设施的设置与应用。8施工验收7.1 项目施工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园林绿化栽植土质量标准(DG/TJ08-231).花坛、花境技术规程(DG/TJ08-66)等相关技术规定。7.2 项目验收应满足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8. 3纳入开放共享目录清单的附属绿地验收技术档案资料应送区绿化管理部门备案。9养护8.1 养护应符合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的规定,宜达到一级公园绿地养护标准。9. 2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应符合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技术规程(DB31/T68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