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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职工出入境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临时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央、省和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对干部职工临时出国(境)审查审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及各村(社区)两委干部。第三条出国(境)审批程序:(一)镇副科以下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先由干部职工本人向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征求镇纪委、镇组织办意见后,再由镇主要领导审批。(二)镇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干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征求区纪委意见后,由区委组织部审批。第四条出国(境)证件管理与监督:(一)镇组织办负责副科以下干部职工出
2、入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进行收缴、保管。负责保管的人员对上交的出入境证件应进行登记、造册。(二)镇副科级及以上的领导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由区委组织部保管。(S)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二个月内,及时上交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再次申请出国(境)的,仍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四)对未上交或未及时上交出入境证件的干部职工,将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视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因私出国(境)的申请,并予以通报批评。(五)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申办临时出国(境)手续以及在出国(境)期间有违反外事纪律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组织部门将暂停审批其再次出国(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