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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工商职业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健全学生注册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工商职业学院在籍学生。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工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第四条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两种。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入学报到,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学期注册是在籍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进行学期登记,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学期注
2、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上课前两天。第五条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获得XX工商职业学院学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生处是全面负责学生注册工作的管理机构。第七条各系负责本系学生注册工作的具体实施,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学生注册情况向学生提供应享有的各项服务。第八条学生处、各系、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实施学生注册的组织体系。第三章注册管理第九条凡我校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第十条新生入学注册时间为入学资格复查结束后一周内,复查时间以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为准;在籍学生各学期注册时间为学校校历规定时间。第十一条不
3、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第十二条已经拥有XX工商职业学院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需办理注册手续:(一)已批准并办理休学手续,在休学期间的;(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保留学籍期间的。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一)已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等不再拥有XX工商职业学院学籍的;(-)休学期满后,逾期未复学的;(三)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的。第十四条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注册的学生,获得XX工商职业学院学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
4、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及学生手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章注册流程第十五条学生应当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学生向学校财务部门缴纳学费或结清其他应缴费用之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新生
5、入学注册由学生处及所在院系根据入学资格复查结果和新生报到交费情况进行学生证的办理和第一学期注册。第十七条学期注册由学生所在系完成。学生应当于开学前到财务处交纳相关费用,并持交费收据及学生证到所在院系进行学生证注册,加盖注册章。第五章暂缓注册手续的办理第十八条凡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第十九条暂缓注册手续应在正常注册时间结束前,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初审、学生处批准后完成暂缓注册手续。第二十条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复印件)向学校招生处请假,招生处批准后,由学生处为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第二十一条学生处在批准学生的暂缓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明确学生
6、的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第二十二条已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在其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之前,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第六章对未注册学生的处理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按时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不享有我校为在籍学生提供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参加本学期所修课程的考试。第二十四条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到期后,逾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按本规定办理的退学,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第七章相关要求第二十六条每年新生入学前,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应将最终确认的新生录取名单以及已经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拟重新入学的学生名单和保留入学资格拟缓期入学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学生处负责建立新生在校期间的电子学籍档案。第二十七条学生因休学、复学、转专业、退学、保留入学资格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学生所在系应督促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生处及相关部门完善学籍异动相关手续。对逾期两周不完善学籍异动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八条各系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学生处提供学生注册信息。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XX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