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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渡槽、隧道
2、、管廊、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生态景观、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保护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通畅。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XX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四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审查权限,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五条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河道审查权限及建设项目规模,对申请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批准。(一
3、)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详见附表1)1 .我省境内的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洵河、蓟运河、赵王新河、大清河(西码头闸至冀津界)、新盖房分洪道以及白洋淀(不含周边分洪区)内的建设项目;2 .海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道和水库:清漳河匡门口至合漳、浊漳河侯壁至合漳、漳河、卫河、卫运河、南运河第三店以上、漳卫新河、滦河潘家口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岳城、潘家口、大黑汀水库库区内的建设项目;3 .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等蓄滞洪区的大中型非防洪建设项目;4 .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的建设项目。(二)省水利厅审查批
4、准的建设项目(详见附表2)1 .潴龙河、南拒马河、白沟河、泾阳新河、澄东排河、北澧(新)河、子牙河、子牙新河、南运河、南排河、北排河、清凉江等河道省境内河段,以及滦河大黑汀水库以下、海沱河岗南水库(含)以下、渣阳河艾辛庄枢纽以下、青龙河桃林口水库(含)以下河段内的建设项目;2 .省直属工程(岗南、黄壁庄、桃林口水库库区内,省河务中心直接管理的水闸枢纽)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 .大名泛区、大陆泽、宁晋泊、献县泛区、兰沟洼等蓄滞洪区,以及白洋淀周边分洪区(不含雄安新区)内各类非防洪建设项目;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等蓄滞洪区内的小型非防洪建设项目;4 .市(含雄安新区、定州
5、、辛集市,下同)界河流边界河段,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的建设项目;5 .涉及两个(含)以上市域内河道的建设项目。6 .上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所涉及其他河道原则上一并由省水利厅审查批准。(三)各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查批准权限详见附表3。水利部流域机构、省级、市级审查权限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县级负责审查批准。第六条为弥补建设项目对水利工程安全、防洪排涝、防洪工程规划实施以及对第三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实施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并承担相关费用。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应按照水利工程等级,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到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质量
6、监督手续。第七条防洪影响处理工程需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二章项目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省水利厅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通过XX省政务服务大厅或XX政务服务网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立项文件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撑文件等);(三)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利害关系的说明及第三方的意见作为评价报告附件)。第九条省政务服务大厅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
7、性书面告知。第十条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应按照XX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大纲编制。采用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应能全面反映影响范围内的水位、流势、流速和淹没范围的变化。位于重要河段或河势变化剧烈河段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数值模拟计算或河工模型试验分析。第十一条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与受理从其规定;市县审查批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与受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三章项目审查与批准第十二条省水利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补正资料及专家评审、论证、现场勘验,建设单位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防洪评价报告等特别程序时间)完成审查。审查结束后,2个工
8、作日内完成批复。批复文件抄送相关河务(事务)中心和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将批复文件抄送相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应将批复文件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和XX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审查规定XX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公路工程建设方案技术审查指南。第十四条省水利厅审查批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专家组,应由规划、水文、河道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和相关河务(事务)中心,以及相关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市级审查批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评审专家组,应由规划、水文、河道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以
9、及市、相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县级审查批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评审专家组,应由规划、水文、河道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专家组中高级职称人数比例原则上不得少于2/3。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是否符合流域防洪规划和区域水利规划,防洪除涝、河道专业规划等;(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和水利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四)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防汛抢险等有无不利影响;(五)是否妨碍行洪、降低行洪排涝能力;(六)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七)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10、;(八)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九)为消除或减小上述不利影响采取的工程措施及规模是否适当;(十)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第十六条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在对其权限内建设项目审查批准前,应书面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符合上述评审要求,通过专家组评审的,由专家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建设项目不符合上述评审要求,未通过专家组评审的,由专家组出具专家初步评审意见,同一建设项目,连续2次未通过专家组评审的,将建设项目予以退件。根据专家评审(初步评审)意见,需要修改补充完善防洪评价报告的,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报告修改,逾期未完成报告修改的,将建设项目予以退件。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批复
11、有效期3年,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九条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报告需按照批复文件要求报送有关单位审核。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设计内容是否符合防洪影响处理要求;(二)工程规模是否符合批复文件及防洪评价报告要求;(三)工程结构型式及尺寸是否符合水利设计规范、规程、标准有关要求。第四章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持以下资料,向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备案:(一)有审查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防
12、洪评价报告批复文件;(二)有审查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审核意见;(三)建设项目(涉河部分)最终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防汛度汛方案、弃渣清除及恢复河道原貌方案等;(四)施工占用水利工程及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情况;(五)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和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办理备案时,应重点核备以下内容:(一)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水利工程相应资质要求,监理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二) 建设项目的位置、规模、建设期限、结构型式以及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陆
13、域的范围是否符合批复文件要求;(三) 施工方案是否满足防汛安全的要求;(四) 防汛、排水等应急措施是否得当,施工安排是否符合防汛要求;(五) 是否影响水利工程安全;(六) 是否妨碍防汛抢险;(七) 提出的弃渣清除方案是否合理,方案能否保证恢复河道原貌;(八) 批复文件提出的其它要求是否落实等。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工程管理单位接到备案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审核,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立即备案。审核发现备案材料存在问题的,及时告知建设单位补正备案材料,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建设项目开工进行工程定线、测量、放样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参加并
14、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对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应根据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未按批复文件进行施工或出现影响河道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或者责令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二十四条由于施工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清淤至原状。第二十五条根据施工方案中的弃渣清除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清
15、除施工道路、围堰(玲)、残柱、沉箱、废墩、废渣、废管等。产生弃砂需要外运的,应编制弃砂综合利用方案,按相关程序报批。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经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前,视为在建工程,所涉河段的防汛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专项验收发现的遗留问题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处理完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邀请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工程管理单位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工程管理档案。第二十七条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7月5日省水利厅以冀水建管(2018)122号印发的XX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