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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为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学校办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集教学、科研、开发为一体的多功能机构;是进行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科学实验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的主要场所,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必要保证。第二条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科研水平和学生综合技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工作,增强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主动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第三条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实验室
2、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其本着学校“崇德、精业、团结、奉献”的精神,努力做好实验室工作。第四条实验室建设是涉及到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产业、基建、经费、物资、设备、人员队伍等多方面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要从学校实际出发,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制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办出特色、提高水平;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注意队伍、装备、技术及管理的协调发展,实行开放式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第五条强化实验室管理,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行政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第二章任务第六条实验室根据学校教学大纲和
3、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多媒体软件等教学资料,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试剂准备;调配实验指导人员,组织实验教学研讨,深化实验教学改革,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第七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要精选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尽量采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技术创新的意识、严谨务实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科学研究方法,提高学生的实验技能与素质。第八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改善实验条件和育人环境,提高实验技术,积极承担、参与和完成科学试验任务
4、,增强实验室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对外服务的能力,努力将技术优势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以提局投资效益。第九条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师生开放实验室;努力挖掘实验室潜力,发挥技术及装备优势,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参与技术协作和经济建设;主动创造条件与外单位合办、联办实验室,切实增强实验室的技术实力、生存活力与发展动力。第十条管理好实验室资产;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开发、研究和自制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修理、改进、计量、校验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正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第十一条实验室要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技术队伍建设,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
5、、服务育人工作,提高实验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发挥群体效应。第三章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实验室按两级管理、三类设置。两级为:校级实验中心和院级实验中心(室);三类为独立建制的校级科研实验中心(室)、依托二级学院(部门)管理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院级实验中心(室)。第十三条实验中心(室)根据二级学院或各专业特点,按学科之间内在联系设置,建立公共开放的实验平台,其他部门不得重复设置。第十四条设置实验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任务。2、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要求;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达不到一定规模的可根据专业性质
6、挂靠到其他实验室。3、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4、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学校原则上按学科群组建校级实验中心。第十六条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消,必须经过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定,报学校批准后才能实施。新实验室的建立应由有关二级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和可能条件提出申请论证报告、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校院二级实验中心可根据管理工作需要下设分室,分室的设置由二级学院(部门)批准,报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备案。第十八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并分别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交学校实
7、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上报学校审批。每项实验室建设规划要注意房屋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进行总体布局。第十九条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二级学院的规模和学科设置,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将统筹考虑专业发展、学科建设、课程体系、教学改革以及科学研究、培养研究生的需要等,对人力、物力、财力、用房等进行全面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实验人员的调配、结构调整与队伍建设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第二十条实验室建设按照批准的规划,逐年纳入学校年度建设计划;设备购置费、实验运行费、维护修理费等要纳入学校的财务年度预算。第二十一条实验项目确定后,应相
8、对稳定。实验项目的增减与变更,应报教条处审批,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房屋设施、材料与低值易耗品等均为国有资产。对实验室所有的国有资产的管理,要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二十三条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推进教学管理,对人员、教学、经费、物资、仪器设备、实验环境、日常工作等信息进行实时记录、定期统计、综合分析、按时上报,及时为学校或上级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第四章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毒、防爆、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在校保密委员会和校保卫处的指导下,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保工作法规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不超标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六条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电磁、病菌、噪声、毒性、激光、辐射、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状况,切实加强实验的环境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直至检查合格。对于在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教育部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进行分级,经考勤后享受相应保健津贴。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条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