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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X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图书资料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
2、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和高效使用。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S)组织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验收工作;(四)建立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簿;(五)办理固定资产调剂、报废、报损及捐赠等报、批手续;(六)组织学校
3、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七)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组织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A)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第六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领导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管理责任,各二级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二)负责本部门资产账、卡的管理;(三)负责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四)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相关手续的办理;(五)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六)
4、提出部门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办理相关报批手续;(七)督促管理人或使用人建立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档案,包括说明书、合格证、保修证、质量保证书等技术资料、验收纪要和使用、维修保养记录;(A)维护固定资产安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第七条学校利用各种收入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后勤服务发展中心、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和实体购置的固定资产,均为学校固定资产,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进行管理。第八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一)房屋及建筑物: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经营用房、教学用房、学生宿舍、未出售的
5、职工住宅、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雕塑、水塔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卫生设施等;(二)一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交通工具、电子通讯设施等(S)专用设备:包括教学仪器、科研仪器、体育器械、医疗器械等;(四)文物及陈列品:包括古物、字画、纪念品等;(五)图书资料:图书馆及各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图书;(六)其他固定资产:未包含在以上各类的固定资产。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
6、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四)融资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第十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增加主
7、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调剂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第十二条购置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须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第十三条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第十四条购建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验收:(一)房屋、建筑物的验收:L建设完工的房屋建筑物,由基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使用部门,按设计要求逐项进行技术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房屋、建筑物验收单。同时基建部门应提交房屋建筑物的平面图
8、、管道电气图等资料交资产管理部门备查;2.购入的房屋、建筑物,由基建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与出让方按出让协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出让协议、房屋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房屋、建筑物验收单。出让方移交的基建工程完工的相关资料由学院基建部门接受并整理归档。(二)仪器设备、家具的验收,由使用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根据中标文件、采购合同对照实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单据与发票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三)图书资料、文物陈列品的验收,由使用管理部门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单据与发票,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第十五条接受捐赠、调拨或划转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处统一
9、办理接受和交接,并根据交接单、发票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使用单位领用手续。第十六条改建、扩建、更新、改良后增加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统一验收。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第十七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第十八条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第十九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经营性资产除外),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
10、请,资产管理处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第二十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第二十一条校办科技产业和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校固定资产。占有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二)部门领导、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由该部门组织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三)固定资产使用
11、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向所在部门交清所用固定资产,由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四)校内各资产使用部门之间的资产调剂,必须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让、转让、出售、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出让、转让、出售、捐赠须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处置学校固定资产。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处置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鉴定及审批手续。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一次处置总值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应经
12、学校领导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资产管理处根据鉴定意见及上级批复,办理资产注销手续。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一次处置总值2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审核上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学校各类产业,应按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第二十七条各使用部门应妥善保管固定资产,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第二十八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按学校规定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七章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一)资产管理处设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审核、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产清查、数据备份、系统管理,定期与学校财务账进行核对;(二)使用部门按管理要求,配备部门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固定资产。定期核对账、物,保证账账、账物相符。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簿。记账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资产管理处开具固定资产调剂交接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资产管理处签章,作为转账依据。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