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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做好科学技术储备,加强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对高新技术领域的探索,突出重点,加强集成,尽快提高科学研究整体水平,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在相关院系、研究所和研究中心建立校级重点实验室。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管理,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面向社会、面向科研机构,在学术上相对独立的研究实体。其主要任务是围绕相关科技领域中的重大和前沿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和科学基础,创立新的技术和方法,为广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挥引导和带头作用。第三条设立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的基本运行、仪器设备的更新完善、研究材料
2、的购置和客座研究人员的津贴、交通、食宿补贴等;重点实验室的研究经费主要通过承担国家、省部级、厅局级、地区的研究课题解决;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到重点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第四条大学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验室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研究特色,.研究内容应属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同时要适应广西经济发展的需要,在高层次上面向经济建设,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上提出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并且具有承担广西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二)实验室要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要有管理能力强、团结的领导班子,以及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技术队伍,要有培养高级科技人才的能力,要有明确的学术思想及正派的学风;(三)己具
3、有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实验室建成后能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任务等方面有一定的竞争能力;(四)重点实验室的研究发展方向应与所在院系、研究所或研究中心的研究发展方向相协调,并成为所在单位的优先发展领域;院系、研究所或研究中心的领导具有办好重点实验室的积极性和决心,能把办好重点实验室作为其重要任务之一,积极指导、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工作。第二章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接受所在院系、研究所或研究中心的行政领导和业务监督,所在院系、研究所或研究中心为重点实验室提供行政后勤服务的保障。日常科研和学术活动的安排,经费使用计划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民主讨论,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自主组织实施。第六条
4、重点实验室主任全权负责实验室工作,实行聘任制。主任由实验室所在院系、研究所或研究中心提名,报学校批准后,由院系、研究所或研究中心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主任聘任,报学校科研处备案。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设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为实验室学术领导机构。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8人,由重点实验室所在院系、研究所或研究中心提名,报学校批准后,由院系、研究所或研究中心聘任,学术委员中,应吸收外单位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第八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精干,要有合理的年龄知识结构。实验室固定人员编制不应超过参加研究人员的半数,大
5、部分应为客座研究人员,固定人员实行任期聘任制。第三章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组织领导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开支、行政管理等工作,特别要把团结和培养人才,为他们创造科研条件,争取多出高水平成果和优秀人才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第十条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决策和评审,主要职责是:掌握研究方向、申报研究课题、组织成果评价、讨论和审议实验室的经费计划和重大学术活动。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制度。实验室的固定技术人员在主任领导下专门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操作以及研制开发,研究人员不得以个人或
6、课题组的名义占有仪器设备。第十二条凡需取得重点实验室资助的课题,均需经过申请,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课题结束时,须向实验室提交研究报告,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归重点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报告、论文发表时,要同时注明重点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第十三条凡在重点实验室从事研究的人员(包括客座人员)均可作为重点实验室的成员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和合作研究。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的经费在学校财务处内单立账目,由实验室主任统筹安排,按题核算,并执行学校规定的财会制度。第十五条为加强交流与合作,各院系、研究所或研究中心应将重点实验室交流与合作活动纳入本单位计划,并积极协助组织实施,学校对一些高水平的重要交流与合作项目予以支持。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检查评议、择优支持和淘汰的制度。每隔3年,学校对各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力培养、对外开放和科研管理等方面组织一次检查评议,对于办得好的实验室予以表扬,并在科研经费、设备改进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在某些方面不足的实验室提出批评或警告,限期改进:办得差的实验室将被淘汰,学校有权根据需要调动其已装备的有关科研仪器设备。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凡符合大学重点实验室规划布局,具备基本条件,申请建立重点实验室的须填报申请书,由学校科研处组织专家评议后,报学校办公会议审批。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