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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我校科研机构的优势和潜力,完善科研机构管理制度,推动我校科研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根据有关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包括上级部门和学校批准设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科研机构类型主要包括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开发研究、社会服务研究、技术咨询研究和综合性研究等。第三条学校鼓励建立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富有创新性的科研机构,并积极促进建立跨学科、跨校的科研机构,与其它院校和企业联合共建科研机构,以适应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需要。第二章组建科研机构的条件第四条申请成立研究所的条件。研究所应设立在一级或二级学科层次上,并
2、且具备以下条件:1 .必须有明确的、有一定特色的三个科研方向、研究目标,有稳定的科研经费来源或长期的研究任务和相当的科研能力,已形成明显的学术特色和优势。2 .应有学术造诣深、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较强的学术骨干,并具有一支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直接从事本研究领域研究的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教授应在2名以;应用开发研究机构,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应有经营人才。3 .已具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在本研究领域取得较多的科研成果、学术水平较高,得到社会的公认;或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较大的贡献,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4 .具有开展科研工作的基础和经验,具备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物质条件(包括仪器设备、
3、图书资料)和工作环境。5 .现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点和具有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并且已培养数届硕士研究生。第五条申请成立研究中心的条件。申请人应是学术带头人、杰出人才或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负责人,研究方向应面向学科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领域。第三章科研机构的申请、审批第六条组建新的科研机构,必须提交申请报告。提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以下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 .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成立研究所和研究中心的名称、中长期研究目标与方向、目的和意义、研究领域,科研经费来源,所承担的重大研究课题,合作伙伴,需要相关学科配合,组织形式、挂靠单位、基础条件、现有的财力、物力、效益分析等等。)2 .学术带头人简介
4、和研究人员(注明专业、年龄、职务职称),学术研究梯队状况。科研及人才的培养规划。3 .属与外单位联合办科研机构的,须提供协议书、合同书的复印件。4 .按企业化管理的科研机构须提供组织章程和经营制度。5 .研究机构的规划和预算。6 .研究机构的地址、工作场所情况、设备、图书及通讯方法等条件清单(注明产权所属)。7 .与国内同类机构的定量比较和自我评估情况,该研究领域在国内或国际上的发展趋势等。第七条与校外单位联合组建的研究所、研究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由各自的依托单位学术委员会论证,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应的相关共建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再报请双方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组建校级科研机构,由申请单
5、位提交申请报经相关的单位签署意见并报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填写大学科研机构申请表,并汇集所有材料,装订成册。由科研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审查同意后,根据需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组建院、系级科研机构,一般由所在单位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科研处审查通过后,呈报主管校长批准即可。第九条学校将按照“少而精,有实效”的原则严格审核。鼓励与企业联合成立集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于一体的科研机构,鼓励学科间交叉、形成多学科联合的科研机构。第四章科研机构管理第十条研究所分校、系两级管理,实行所长负责制。校内各级研究所在行政上分属各院、系或
6、挂靠校内有关单位,科研处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研究中心是以项目为基础的科研业务运行单位(有特殊限定的除外),可为校级管理,也可隶属于院系。跨系或跨校建立的科研机构,一般依托与校内业务关系最密切的单位,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任务或科技开发工作,并与专业、学科建设密切结合。第十一条科研机构管理实行分级分工管理。科研处是学校科研机构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科研机构的总体规划、检查、评估等宏观指导工作。院、系所属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主要由挂靠的单位负责;跨院、系成立的科研机构,可委托一个院、系代管或直属学校管理。第十二条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校级研究所的负责人由学校任命;系级研究所的负责人由依托的
7、院系提出人选,报科研处审定后聘任;研究中心的负责人(有特殊限定的中心主任由学校任命)由实验室或研究中心依托的院系提出人选,或由科研处提出人选,由主管校长报请校长审定后,由学校发文正式聘任。第十三条科研机构(含校、系两级)应当建立与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对研究机构的各种活动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科研机构(含校、系两级)每年要向科研处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科研统计报告。第十四条科研机构实行事业管理和企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科研机构实行事业化管理,并将在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对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科研机构则实行企业化管理,扩大其自主权,并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第十五条科研机构的编制按照科研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具体请参见大学专职科研人员分配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科研机构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须遵守学校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