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博士科学研究启动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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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博士科学研究启动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并鼓励广大博士到我校工作,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科技前沿的跨世纪优秀学术带头人,建立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的师资和科研队伍,学校决定从20*年起设立博士科学研究启动基金。第二条博士科学研究启动基金的经费,由校财政单列定额拨给,作为专项经费安排,同时接受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捐赠。第三条科研处对博士科学研究启动基金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本办法的实施和执行。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条件第四条博士科学研究启动基金资助范围和对象限于到我校正式工作、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有明确研究方向的博士。第五条为吸引和鼓励博士来我校工作,即将毕业、并决

2、定毕业后来我校工作的在读博士可提前提出申请。获准者,待到校落实工作单位、经教务处和人事处核准后,即予资助,批准有效期为一年。第六条博士科学研究启动基金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热爱社会主义,学风端正,工作勤奋。(二)已取得博士学位,原则上正式到校工作,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并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过两篇(含两篇)以上论文、尚未负责承担省级以上在研项目。(三)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精神,并在自己研究的领域有所成就,可望获得上一级科学基金资助,或研究课题新颖,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研究方案切实可行。第三章申请和额度第七条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大学科研项目申请书,申请书经所

3、在单位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和人事处核准,由科研处受理,然后报送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最后决定资助与否。第八条博士科研启动基金不同于其他基金着重于资助项目,而是注重人才的科学素质、研究水平和潜在的创造能力,允许获资助者自行选择课题和确定研究内容及目标。第九条博士科研启动基金,实行定额资助,根据当年到校博士的人数,由教务处和人事处核准,实行定额资助,带项目下达。资助额度为理工科1万元,人文社科伍仟元。受资助者,一般只能获得一次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的资助。第四章实施管理第十条申请者应在接到获资助通知后一个月与科研处签订承担课题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处理。第十一条基金采取一次核定,

4、一次下达,按批准数额发给经费使用本,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科研处审核,并由校财务部门监督。第十二条博士科学研究启动基金原则上只能用于购置研究工作所需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聘用助手以及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课题论证及调研费用等,不能用于个人的生活费用。用启动基金购置的一切物品都属于学校财产,研究任务完成后,留交所在单位使用,物品交接时应办好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申请者获资助后,必须及时开展研究工作,科研处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以下情况者,科研处有权责令获资助者退还全部经费和研究资料,以后不再享受该项基金资助:获资助者因调动或其他原因而使研究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5、;擅自中止或未能及时开展研究计划;违反本办法规定;获资助者因出国或继续进行博士后研究,暂时离开学校的即随之中止资助,待返校后继续实施。受资助者按计划开展研究,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项目实施期间不能完成的项目,必须按学校科研管理规定向科研处书面报告研究进展、经费使用情况。第五章成果管理第十四条受资助者要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理论研究成果必须争取达到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水平;应用技术研究应达到实用程度,可开发为新技术、新产品。第十五条研究期间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并注明“受大学博士科学研究启动基金资助项目“字样。第十六条资助课题计划实施结束后,承担者必须在结题后三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如下完整材料:工作总结;大学科研项目结题报告;经费结算表;研究成果及验收或评议的其他必须材料。第十七条因故不能按期结题,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时间,经科研处同意后方可延长结题,但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不追加经费。第十八条本基金资助的应用技术,其技术成果的开发、转让和使用权归学校所有,研究者不得擅自对外开发转让。第十九条受资助者在接受资助期间,可继续申请上级部门的资助。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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